香港法庭用英语还是汉语?法律文件用英文还是中文?

香港法定语文是中文和英文,政府语文政策为两文三语(广州话即粤语、普通话、英文)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9条和《法定语文条例》第5章,中文和英文都是香港的法定语文。绝大部分政府公文、街道指示牌等都是中英并用。现时香港政府内部的语文政策由公务员事务局法定语文事务部统筹;律政司设有双语法制委员会,向政府提供法律双语化的意见;教育统筹局辖下的语文教育及研究常务委员会(语常会<ref>语文教育及研究常务委员会官方网站</ref>)则就语文教育政策提供意见。

法律条文裏的「中文」并无明确指定使用哪一种口语,由此便衍生出政府所推行的「两文三语」政策,即以中英文为书写文字,广东话、普通话和英语为口语的方针。例如於立法会会议或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官方场合,一般都提供这三种语言的即时传译。然而使用这三种语言的政策并无法律约束力,2002年10月29日,首席大法官李国能就通过司法机构表明在法庭审讯过程中,「口讲的中文包括普通话,及不排除其他中国方言。」<ref name="20021030mingpao">〈法庭破天荒普通话盤问证人·李国能界定中文定义被指干预审讯〉,载2002年10月30日香港《明报》。</ref>另外,「中文」也没有指定哪一种字体,因此政府公文或网页除惯用的繁体中文外,亦常另备简体中文。

香港采取双语政策并非一朝一夕的事。香港自成为英国殖民地之後,大部分政府文书都以英文为主,中文没有宪制地位。香港教育界及大专学生从1970年起开始争取香港人最常用的中文成为法定语文。港英政府於是在1971年成立公事上使用中文问题研究委员会,结果指出中文和英文应具有同等地位。1974年,政府正式修改《法定语文条例》,中文才获立为法定语文。1987年起则进一步规定所有法例都必须以中英文制定和颁布。1990年《基本法》颁布,确认香港主权移交後的语文使用政策。1995年至1997年,政府再度就司法程序上可使用的语文进行法例修订。<ref>〈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语文政策〉(PDF),载《中大译讯》,香港中文大学翻译系,2000年1月。

香港法庭首次以中文(粤语)进行审讯,是1995年12月4日。一名90岁妇人入禀高等法院控告其3名子女侵吞财产,案件涉及大量中文文件,加上原讼人、与讼人皆不谙英文,当时的外籍主审法官认为案件更适合以中文审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