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儒家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影响
1 、西周与汉朝时期的儒家思想在法律中的运用在前朝的教训之下,西周的统治者提出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思想,将道德的理念提到了统治的过程中,在刑事原则上第一次提出了“矜老恤幼”“罪疑从赦”等宽松的刑事制度。从统治者的角度,以道德的准则制定法律,使百姓从内心感受到这种仁德,希望他们心存感恩,规行矩步。儒法之争时,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在理论上各占有自己的理论,儒家思想强调发挥人的作用,也看到了法对国家统治的有效性,提出了“任法”和“任人”的结合。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儒法之争只是形式上的分歧,工具层面上的论争,根本目的是完全相同的,可谓是殊途同归。正因为如此,儒家思想的运用在春秋战国之后有了更大的提升。汉代开始,儒家思想就慢慢的开始向封建法制化开始渗透,就制度层面开始,虽然汉承袭秦朝的体制,但是在指导思想上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可以这么说,秦朝的覆灭,在很大程度上提示着法家的重刑思想在实践中是不成功的,人们在情感上与道德上的归置,在很大程度上,必须先由精神层面开始,而不是光从条例上进行。百姓祈求休养生息,而这与孔子所提倡的“仁”“礼”是在一条水平线上的,重视仁与礼的培养,并不意味着否定法律的的作用,而是在冰冷的法制体系中加入更人性化的因素,仁德治国,赏罚分明,明其政伐,这种“放伐”思想以及“民贵君轻”的提出,不仅是对法家维护君主专制制度的迎头抨击,更是对儒家忠君思想的重大修正,使儒家思想更加灵活的运用到法律制定的过程中去。
汉朝时期,儒家思想和法律的结合运用已经非常广泛,著名的思想家贾谊将这种礼法结合的思想制度,具体贯彻到实际的政治中去,礼法并重的思想开始得到统治者的重视,并在实际的立法中有所体现。西汉时期最著名的儒学家,在吸取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全面论争了封建制度的合理性和永恒性,创造了与先秦儒学不同的新儒学。在“五伦”关系上提出了后来作为封建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说,为后来的封建法律的制定打下了一个总的基础。因为有了这样的指导思想作为基础,在汉初时,汉高祖刘邦为争取民心而设定了“约法三章”,目的就是为了废除秦代苛刻的严刑,将儒法的思想贯穿于汉初的立法之中。在汉文帝和景帝时期,肉刑的减少体现了刑罚制度的进步,也体现了儒家学说的仁德。到汉武帝时期,在贤良之中就出现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西汉后期,法律无大更张,统治者唯求宽平而已。
东汉之后,儒学日益成为了法制的指导思想。这一点是汉朝法律的重大发展,将阴阳学、儒家的学说以及商周以来的“君权神授”说糅合在一起的“天人感应”理论,作为了维护君主专制的基础。以“阴阳说”论证的三纲作为立法原则,德主刑辅的感念进一步的加深。
而在行刑方面,秋冬行刑的法律规范在汉代已经是非常严格的了。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汉代最为著名的“春秋决狱”制度。所谓的春秋决狱,是指在汉朝中期以后在司法实践中开始以儒家经典《春秋》中的原则与精神作为判案根据的司法活动。可以看出,儒学对于法律的影响在汉代的发展是非常巨大的。就拿春秋决狱这个点来说好了,其一春秋决狱所宣扬的“罪只其身”、“以功覆过”原则,利于缓和社会的矛盾,稳定统治秩序。其二“论心定罪”,从中可以随心所欲地解释文意深奥的经书,一边更好的为统治者服务,同时对法制的不完备也是一种弥补。
魏晋南北朝的法律,是法学儒家化的渐进过程,在规范法律设立之后,法律内容的设置上也更注重人性化的设计,个人觉得在留养制度下的“存留养亲”更注重了人在法律中的地位,是中国法律的家族化和伦常化具体体现。这一内容也一直在我国古代法律中存续。
2 、儒家思想对法律进程的深层次影响自西汉中期开始的法律儒家化进程,经魏晋的发展至北魏,北齐,在内容上基本完成。正统儒家思想作为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也长期得到历朝统治者的认可。就在隋初,统治者以恢复中原汉文化为己任。建国之初便确立了儒学在立法和司法中的指导地位。宽法轻刑的指导思想在隋唐有着进一步的发展。而值得注意的是,在经历了隋朝的动荡之后,严密的法网使民众动辄犯禁,以至于手足无措;严酷的刑罚更使积怨加深,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自汉代统治者确立了儒家思想作为治理国家,规范社会的基本方针以来,儒家思想已经深入人心,为整个社会所接受,并成为人们用以评价君主与政府的基本准则。所以在唐代提出了一个更加严密的概念,那就是“慎罚”,确立了“明德慎罚”的理念,其中太宗提出了“以宽严治天下,而于刑法尤甚”使整个儒学的发展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在仁义治理国家的情况下,统治者仍然追求轻缓的刑罚政策,就其慎罚的指导思想而言,首推的是战国时期形成的孔孟“德治”“仁治”的儒家思想,以及经西汉董仲舒修正后的正统儒学。但是在唐代的法律发展中,道家的思想在法律确定的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太宗多次强调,法律重在公平,法条应该简单,执法需一体对待。这些都归功于新加入的“无为之道”之理。正因为这样,唐代法律经历了一个趋于完备的过程,律学的进步为中华法系的发展贡献了不小的力量。
到了明朝时期,明太祖虽然推行重典治国,但是礼制的儒家思想仍然对明朝确定法律制度起来很大的作用,为了保证明王朝的长治久安,需要进一步推行“礼法并用”的指导思想,而有一点更为新颖的是,明太祖将立法工作和法制宣传工作放在同样的位置上,将预防犯罪与惩治犯罪相结合,这在稳定明朝社会秩序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也对后世的治理有着很大的启示。
作为中国封建王朝的最后一个统治者,清朝的封建法制达到了中国法制的完备形态,虽然清朝的统治者是少数民族,但是他们在“参汉酌金”的立法原则上,形成了一套适宜当时环境的立法思想。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它秉承了儒家正统的法律思想。因为自西汉以来,儒家思想已经成为官学,清朝统治者将“正人心,厚学风”作为法律的终极目的,把“禁奸止暴,安全良善”作为立法的直接目的,根据“稽往宪,合适宜”的思想来创立和完善清朝的法律制度。
3、结论经过几代的变更,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在儒家思想的指导下,日渐走上正轨,各朝各代在司法立法的制度上都有所变化与创新,对于民事经济不断作出调整。也正因为有了正统思想的指导,法律更规范化,更具新颖性。儒家指导思想融合了道家、法家的理论知识,推动中国传统法律的制定过程更加完备与生动,使大中华法系在历史的长河中有着不一样的意义,也成为其他邻国相继学习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