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章节考点1
1Z301094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因违反刑法,实施了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 任是法律责任中烈的一种,其承担方式主要是刑罚,也包括一些非刑罚的处罚方法。 《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1)管制;(2)拘役;(3)有期 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附加刑包括:(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 财产;(4)驱逐出境。
在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刑事法律责任如下: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刑法修正案(六)》)第134条、第135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 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2007年2月颁布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 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伤亡事故或 者其他严重后果:(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刑法修正案(六)》)第135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串通投标罪
《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 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以上规定处罚。
案例
1.背景
某市1栋在建住宅楼发生楼体倒覆事故,造成1名工人身亡。经调查分析,事故调查 组认定是1起重大责任事故。其直接原因是:紧贴该楼北侧,在短时间内堆土过高, 处达lOm左右;紧邻该楼南侧的地下车库基坑正在开挖,开挖深度4.6m。大楼两侧的压 力差使土体产生水平位移,过大的水平力超过了桩基的抗侧能力,导致房屋倾倒。此外, 还主要存在6个方面的间接原因:一是土方堆放不当。在未对天然地基进行承载力计算的 情况下,开发商随意指定将开挖土方短时间内集中堆放于该楼北侧。二是开挖基坑违反相 关规定。土方开挖单位在未经监理方同意、未进行有效监测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 没有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开挖基坑。三是监理不到位。监理方对开发商、施工方的违法违规 行为未进行有效处置,对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四是管理不到位。开发商管理 混乱,违章指挥,违法指定施工单位,不合理压缩施工工期。五是安全措施不到位。施工 方对基坑开挖及土方处置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六是围护桩施工不规范。施工方未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施工,施工速度快于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
事故发生后,该楼所在地的副区长和镇长、副镇长等公职人员,因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别被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处分;开发商、总包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土方开挖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基坑围护及桩基工程施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分别给予了经济罚款,其中对开发商、总包单位均处以法定限额罚款50万元,并吊销总包单位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待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完成后吊销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监理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吊销其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工程监测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予以通报批评处理。监理单位、土方开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等8名责任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关责任,被处以吊销执业证书、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秦某、张某、夏某、陆某、张某、乔某等6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5年。
该楼的21户购房户,有11户业主退房,10户置换,分别获得相应的赔偿费。
2.问题
(1)本案中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2)本案中的行政责任有哪些?
(3)本案中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3.分析
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产生了多个法律责任:
(1)本案中存在着多个合同关系。这些合同关系都会产生民事责任。首先是开发商与购房者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发生楼体倒覆事故,开发商无法交付房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违约责任最主要的就是赔偿损失。开发商与其他责任主体也有合同关系,也会出现违约责任问题,但这些单位之间没有产生民事诉讼。
(2)本案中的行政责任包括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副区长和镇长、副镇长等公职人员,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别被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处分,即属于行政处分。对开发商、总包单位等处以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对责任人处以吊销执业证书、罚款等,都属于行政处罚。
(3)本案中的被告人秦某、张某、夏某、陆某、张某、乔某在该楼工程项目中,分别作为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的工作人员以及土方施工的具体实施者,在工程施工的不同岗位和环节中,本应上下衔接、互相制约,但却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或者消极履行各自的职责与义务,最终导致该楼房整体倾倒的重大工程安全事故,致1人死亡,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6名被告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属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予惩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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