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价值与实践矛盾

在司法实践中,当新法与原有法律发生矛盾时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

具体情况如下:

1、《中华人民***和国刑法》方面以从旧兼从轻为原则,即新法发生效力时的未决案件原则上按照旧法处理,但是新法对该行为的处罚较轻的,应当按照新法处理;

2、《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方面以从新为原则,即新法发生效力时的未决案件按照新法处理,但是法律对该问题另有规定除外;

3、司法解释,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分类的司法解释,均是以被解释的法律效力为基础,即其效力存续期间完全以被解释的法律决定;

4、对同一问题不同法律有不同规定的,其中部分法律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但是如果新法是普通法与旧法为特别法的法律冲突时,一般应当由有权机关裁决适用那个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