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入股法律规定

投资入股的规定如下: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入股,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入股;

2、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入股的方式规定:

1、民间所谓“入股”多数是指与他人合伙。合伙主要是与人的合作,因此对合作伙伴的人品、信誉、能力、资源、管理和组织水平等方面应当有比较充分的了解,最好是对合伙事务的管理与运作有***同的志向和目标,性格上也要能基本合得来。此外,还要注意合伙事务的盈利前景如何。如果已经成立合伙组织,应当考察此前是否有亏损,是否外债未了结等等。如果是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合伙企业,加入合伙后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如果是个体户,可不经工商登记,但至少应当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

2、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入股”,需要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验资、签署协议、修改公司章程、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申请工商变更登记,程序比加入合伙更加复杂;

3、入股方式主要有资金,设备,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有比例要求)或其他可以评估的财产。可以以技术(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技术秘密等),不动产(土地、房屋、店铺等)、动产(资金、机动车辆),价值经过评估或者所有股东认可后获得相应份额的股权。公司法规定资金占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

综上所述,投资入股除了货币外还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