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内部法律关系是什么?

代理的内部法律关系是基于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代理关系是基于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基于代理行为而产生的代理人与第三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总和;前者称为代理的内部关系,后者称为代理的外部关系。两者的有机联系表现为:代理的内部关系是外部关系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前提,而代理的外部关系是内部关系的目的和归属。

代理人不一定指的就是律师,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诉讼代理人和律师是两个概念,诉讼代理人和律师是存在一定区别的,诉讼代理人:按照要求诉讼代理人可以用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实施诉讼,或接受别人诉讼,但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内,或者是当事人指定的权限内的;具体来说,诉讼代理人还有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之分,按照规定,法定代理人指的是按法律规定享有并能够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

2、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邀请并给予授权委托情况下发生的诉讼代理;法定代理人可以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当事人授权的律师,该律师即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即说诉讼代理人可以是普通人也可以是律师。

综上所述,两者的关系不可分割。如果离开了代理的外部关系,只承认代理的内部关系,实际上就成了两个主体之间的监护关系或委任合同关系,而不与第三人发生任何联系。如果忽视了代理的内部关系,就无法解释为什么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