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吗?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