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朋友,公司委拖他作为代理人参加投标,结果公司涉嫌围标,请问如果是真的围标了,我朋友有责任吗
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扩展资料: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2003年3月8日国家七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条款对围标等现象作了较为详尽的法律界定,其中“串通投标罪”的相关条款是对围标行为处置的法律依据。
因此,作为主管部门应该加大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力度,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拿出定量、定性指标,使那些围标的投标企业应付出巨大的行为成本,并使行为成本远远大大高于其风险收益,从而对围标者形成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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