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会沉默的法官”说明了法律适用的哪些特征?

法官应该严格依法办事,但这并不等于处处惟条文是举。立法者心中的法律和法官嘴里的法律是有区别的,但是他们又是相互联系的。所有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都有自己的目的。其本意是为了让广大民众在法律的规则下进行活动。但是社会瞬息万变,法律作为一般规则,很难在纷繁复杂的情况下做到完全公平。这便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由审判者在实践过程中、在一般法律规定之下、在一定范围内,对案件进行灵活的处理,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法律之公正。如果立法者不知立法目的何在,我们则会说他是非理性的。同样,法官作为审判者,如果只是按部就班,仅仅作为法律的“喉舌”,我们也会说其是非理性的。因为如果只是根据法律条文,“不同情况同样对待”,则势必产生许多的不公平,这便难以达到法律的本质要求——公平与正义。我们提倡“依法治国”,并不是简单而机械地依照法律判决与裁量。而是要求司法者在一定法律规则下,进行独立审判,运用自己的知识与判断力进行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只有这样,我们国家才能真正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