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8口山洪遇难,背后引发遗产继承纠纷是怎么回事?

2015年8月3日下午5时15分,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道小峪河村突发山洪,有9人被山洪冲走,救援人员经过两天搜救才找到9名遇难者的遗体,其中8人都是一家人,这家人一起上山的原因是给老人过生日。

此事牵扯出一件遗产继承官司,据了解,在2015年8月事发前,吴家刚刚回迁安置,吴明的父母及哥哥一家留有多套房产。吴明的嫂子(已在事故中去世)的家人认为,这些房产应由他们继承。2019年3月,吴明嫂子的家人起诉吴明,要求继承这部分房产。

根据起诉状显示,对方认为,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事故发生后应推定吴明父母先于他的哥哥、嫂子死亡;吴明的哥哥、嫂子先于他们的孩子死亡;吴明的哥哥为其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应继承两位老人的遗产;吴明哥哥、嫂子的孩子为吴明哥哥一家的法定继承人,应该继承吴明哥哥的全部遗产。

吴明嫂子的父母以及吴明哥哥的孩子是他嫂子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别继承吴明嫂子遗产的三分之一;在吴明哥哥的孩子死亡后,吴明嫂子的父母是法定继承人,应当各继承孩子一半的遗产;在吴明嫂子的父亲去世后(2015年11月去世),老人的子女(三人)和吴明嫂子的母亲应继承相应份额的遗产。

另外,在这件遗产继承案之前,吴明嫂子的家人曾起诉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更改吴明哥哥死亡证明上的死亡时间(最初的死亡证明吴明哥哥的死亡时间为2015年8月4日,后改为2015年8月3日)。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明哥哥、嫂子婚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其嫂子名下。另外纠纷房产主要是源于吴明母亲名下某村老宅拆迁安置所得。2011年该房屋拆迁,吴明的哥哥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确权面积649.96平方米,安置住宅614.96平方米,经济发展用房40平方米。?

2011年1月,吴明与哥哥、父亲签订《协议》,确认老宅649.96平方米中122.6平方米属于吴明,回迁领钥匙时要确定在吴明名下。另外,吴明母亲的商业面积20平方米由两兄弟各提供10平方米,日后写在吴明母亲名下。?

之后,吴明哥哥的名下回迁六套房产,经济发展用房仅享受权益,并未实际分配。另外,吴明在拆迁前曾自建房屋进行拆迁安置。?

除此之外,关于被拆迁老宅房屋的翻建、加盖等情况,原告称是吴明哥哥夫妻二人借钱建设;吴明则称,房子是他和父亲出资所建,哥哥嫂子并未出资。

扩展资料

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结合本案案情,涉案房屋回迁中哥哥所占份额属于其婚前个人资产,父母持有部分属于父母财产,如果哥哥死亡了,其所占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应当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同继承,如果父母死亡了,按法定继承由老大、老二、吴家女儿分别继承。?

本案中,父母与老大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推定老大父母先死亡,老大父母死亡后,老大父母财产发生继承,老大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父母财产。?

又因继承必须发生在被继承人(遗产权利人)死亡后,如果老大配偶、子女先死亡,老大后死亡,那么配偶及子女死亡时,老大就还活着,老大自己的财产和继承父母的遗产均未发生继承。待老大死亡后,配偶和子女早已因先行死亡而丧失了继承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中"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之规定,发生转继承,也就是老大的孩子继承老大的遗产份额,由于老大的孩子死亡,由老大的孩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老大的遗产份额。

老大的孩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老大的孩子的父母、配偶、子女,因老大的孩子的父母已经去世,且无配偶和子女,所以第一顺位继承人已经没有了,应按照按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涉案祖父母已经去世,老大的孩子没有兄弟姐妹,这时,就由老大的孩子外祖父母继承老大的孩子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