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新建房屋的纠纷问题,求法律大神指教!如下图

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

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中第97-103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了规定。但未对采光问题单独规定。

上述条文明确了采光权的法律地位,但其运用到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对于以何种标准判断采光权被侵犯、是否该予以赔偿、赔偿范围及标准是什么均没有提供可参照的标准。

目前在现实生活中能够用来判断采光权是否被侵犯可参照的标准主要是《国家标准城市居民住宅区规划涉及规范》第五章中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立”,“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从上述规定来看,虽然从2007年开始 “采光权”已经被正式写入了我国《物权法》中,但直到现在,如何测算日照时间,鉴定是否侵权,依然比较困难,导致这类案子的胜诉率不高,一般不超过20%。另外,《国家标准城市居民住宅区规划涉及规范》中给出的,也是最低限度的光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