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自我纠错[中国法制新闻网]
1、作出行政撤销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更严格的规则。行政机关可以纠错的行政行为,应是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及由于事实和法律的变迁而不宜再存续的合法行政行为。这是由行政行为确定力的相对性所决定的。具体表现在对于行政机关违背公***利益的意思表示,法律不仅不禁止,反而要求行政机关及时改变。同时,对于作出时符合公***利益,但由于情势变更而不再符合公***利益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也应及时予以改变。但这种改变只有在有确凿的证据证实原行政行为违背或已不再符合公***利益时才能进行。惟有如此,才能真正维护公***利益,使个人利益免受再次加害。
2、行政纠错行为的限制规则。按照依法行政原则,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都应予以撤销或变更。但在特定的情况下,即使行政行为违法,也不能将其撤销。如撤销授益行政行为意味着剥夺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而已经获得的利益,即信赖利益。当撤销授益行政行为时,可能会给相对人造成较大的损失。因此对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应予以限制。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时,对于授益行政行为,如果相对人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应撤销该行政行为;如果相对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则上不能撤销该行政行为,除非不撤销会对公***利益或第三人利益造成的损失超过了应保护的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这时应在给予相对人合理补偿后,撤销该许可行为。本案的行政纠错不应加以限制。 3、对行政纠错行为的司法审查应注意:第一,对行政机关自我纠错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与对一般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区别在于,审查自纠行为是否合法以审查原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或不当为前提,即需审查两个行政行为。因此,在诉讼审查时只需对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或不当的环节进行审查,而无需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主要表现为:证据不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行为不合理、不适当。经审查,如果原行政行为无上述情形,则行政机关自我纠错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应将其撤销。如果行政机关认定的原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情形与法院认定的情形不一致,则属认定事实错误,这种情形下法院仍应撤销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行为。第二,我国目前尚未有行政程序法典,行政机关自我纠错行为应遵循何种程序无一定之规。这种现状为审查该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带来了相当的难度。笔者认为,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法的原则进行裁量。行政机关自我纠错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对其程序上的要求应与原行政行为有所区别。由于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原因多种多样,所以,行政机关的自纠行为并不都需要经过调查取证。在对行政机关自纠行为进行程序上的审查时,重点把握,行政机关进行自纠时,是否告知相对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在采取新的证据材料时,是否给予相对人知悉和辩论这些材料的机会,这是行政程序公开、公正原则以及程序参与原则的要求。在没有具体规则可以遵循的情况下,应发挥基本原则的功能。第三,举证责任的分配。在行政机关自纠行为的诉讼案件中,被告不仅要证明纠正自身错误的行为合法,而且还要证明原先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因为,原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是被告改变自身所做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理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的举证责任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相对人对原行政行为没有起诉,行政机关改变自身所做行政行为,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新作出的行为起诉的,如相对人主张原行政行为合法或不可撤销或者改变违法,应由相对人承担原行政行为已作出的初步的举证责任;另一种情形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起诉的,原告无需承担原行政行为存在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