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
先行为引起的义务,即先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危险发生的特定义务 。但要注意的是先行义务必须是违法行为,正当防卫不会引起救助义务。
先行行为引发起的作为义务,可以区分为以下两类:一是主动承担义务的先行行为而引发的后续作为义务。一旦行为人主动承担非法律规定的义务,比如道德上的义务,此后他就必须承担起合理的照顾义务,如果他在实施救助行为后,又放弃救助的,或是进行了不合理的救助,就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正如张明安教授所说:“在他不再提供帮助会使之处于比在得到救助之前更为糟糕的境界之时,他就必须善始善终地将救助义务进行下去。境况更糟糕论和机会剥夺理论为此提供了理论支持”。二是行为人在先行行为开启或制造了某种可能损害他人的危险,且行为人可能从此种危险中收益或是能够控制此种危险的产生和发展,由此产生了避免该危险发生或者在危险发生后予以救助的义务。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次)》第40条规定:当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只要制造了一个继续性的有形损害,该行为人负有阻止损害发生或将损害限定在最小范围的合理注意义务。
法律规定的救助义务可以看成两类:1、法定职责如警察的救助义务、医生救助病人等;2、法定身份带来的救助义务,夫妻关系和父子关系等。法定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救助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是诸如恋爱关系、同伴关系等虽没有法定义务,但基于双方意思表示***同从事某种行为或处于某种环境而具有的救助义务,如目睹女友自杀、落水,有可以预见其死亡的结果,有救助的义务。此外,见义勇为不属于法律救助义务,见义勇为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将见义勇为的行为定性为无因管理,见义勇为者在救助他人过程中,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减少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挺身而出,进行施救。若见义勇为者因此而遭受损害,其就有权要求受益人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未履行救助义务的法律后果:
夫妻关系、父子关系等都是有紧密联系的关系,当存在这种亲密关系时意味着也存在基于此产生的救助义务,若不及时积极作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如果救助义务人造成的损失属于民法调整的客体或其承担的义务不足以承担全部的责任则只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醉酒人员当时的神志状态无法进行准确的判断,护送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护送者无法定义务,但因同饮这个先行行为有保障安全的义务,若未积极承担救助义务,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外,如果被救助者生命受到威胁,而救助者有能力救助而未救助导致被救助者死亡的承担刑事责任,过失杀人或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而被救助者只有生命威胁还未造成实际后果则救助人只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第八百二十二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中华人民***和国警察法》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