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人员心得体会,谁有哟,整篇上来,谢谢!!
暂缓判决挽救了少年犯
今年19岁的小楠是河南省一所高校的学生。5年前,他还是一个过失“杀人犯”。
2000年8月22日晚上,当时正在上初中的他和同学发生争执,在被几个同学殴打过程中,小楠拿出了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一同学刺去,随后出走。几天后,当小楠回到家中,得知被刺的同学身亡后,就在家人的陪同下投案自首。
“对不起父母、老师,也对不起被害人和他的父母,我做错了一件事,我还想上学……”2000年12月12日,在兰考县人民法院少年刑事法庭,14岁的小楠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依据庭审前法院做的社会调查,兰考县法院的合议庭认为,小楠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严惩。但鉴于小楠作案时不满16岁,无前科劣迹和其他不良行为,案发后能在父母的陪同下主动投案,真诚悔罪,且双方父母在庭外达成民事协定,受害人的父母得到了一定的经济补偿。为了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被告人,给其悔过自新的机会,依照该法院的暂缓判决司法实践,决定暂缓对小楠故意伤害案的判决,并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小楠取保候审,并将其送到设在焦裕禄陵园的特殊青少年教育基地进行考查,考查期为3个月。
小楠成了兰考县法院实施“暂缓判决”制度的受惠者,5年后,他走进了大学的校门。
2000年3月,兰考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暂缓判决暂行规定(试行)》。规定称:暂缓判决是指经过开庭审理,对某些构成犯罪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先判定构成犯罪,但暂不判处刑罚,设置一定的考查期(3个月到1年),让其在社会上继续学习和生活,依靠家庭和社会力量进行帮教考查,然后再结合其悔罪表现作出判决(适用缓刑或实体刑)的审判方式。“暂缓判决”方式适用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初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宣判性可能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有管教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对于累犯、主观恶性较深、罪行严重的,不适用暂缓判决。
针对小楠的案件,当时负责社会调查的兰考县法院社会调查员段艳丽说:“小楠在上初中二年级时,小楠的父亲由于事故右腿骨折,母亲在医院照顾而疏于管教小楠,造成了他的学习成绩有所下滑,变得也不爱说话了。但是本质上孩子并没有什么不良的倾向。”
初衷是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
谈起实施“暂缓判决”制度的初衷,兰考县法院副院长孔维君认为,暂缓判决给未成年被告人创造了反省过去、积极悔改、把握命运、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既发挥了被告人自我矫正的主观能动性,更体现了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感化、挽救”的特点。 兰考县法院与焦裕禄烈士陵园管理处通过协商,于2000年10月在该处建立了“特殊青少年劳动教育考查基地”,考查期一般为6个月,法院根据其表现情况、考勤记录、本人的心得体会、管理员给予的鉴定等,做出按期结束劳动考查或者提前结束劳动考查的决定。
“考查没有空洞的说教,依靠周围的环境,以被告人自己的劳动使其心灵得到净化,并树立起回归社会的信心,”兰考县法院青少年刑事审判庭庭长黄铁伟说,“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考查基地的建立,适应当前形势下对失足青少年教育矫治的需要。”
“暂缓判决制度的实施,我觉得对这些孩子、对社会来说都是个好事情。虽然他们犯了法,但本质上并不坏。这是他们欠缺良好教育的结果。法院审理未成年被告人,量刑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还在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所以不能一判了之。”今年43岁的王洪恩是焦裕禄烈士陵园的工作人员,同时也是兰考县法院青少年刑事审判庭的帮教教导员。
一个重获“新生”的家庭
“我的孩子小涛2004年初中毕业,当时他不满16岁。一天晚上,因为帮助朋友抢了别人的手机,被法院判定为‘抢劫罪’。我接到消息后,头一个念头就是完了,我就这一个孩子,他进监狱了,我活着还有啥意思?”9月1日下午,在兰考一家宾馆工作的王光远说起了初听到判决时的想法。
按照法律规定,小涛应该判处3~4年,但是兰考县法院通过广泛的调查,认为小涛是初犯,社会危害较小,2004年9月29日,法院的审判委员会给他下发了《暂缓判决的决定书》。
“我在接到暂缓判决书后,内心十分感激,是叔叔阿姨们给了我重新做人的机会,教会了我怎样生活。我要用实际行动来回报社会,让父母和关心我的人不再为我忧虑,让自己成为一个有用的人。”小涛流着泪说。
获得缓刑的小涛,又重新树立起对今后生活的信心。“这孩子变了,变得孝顺了,对人有礼貌了。他以前根本不是这个样子,现在酒也不喝了,烟也不吸了,像换了个人一样。”小涛的邻居谈起小涛赞不绝口,并把他当做教育自家孩子的典范。
如今的小涛在法院的许可下,已经去了河南省内另外一个城市学习厨师手艺。“孩子一时冲动,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法院的同志充分考虑到孩子的将来,现在,孩子虽然不能上学了,但是能做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我就心满意足了。”王光远对法院的做法很是感激。
实施中的公平原则
“经过5年的实践,***有11名未成年被告人被暂缓判决,其中10人考验期满被宣告缓刑,1人因为考查未过被收监判处了实体刑。目前,重新犯罪率为零,其中4人考上了大学,1人经商后成了当地的致富带头人。”兰考县法院的副院长孔维君介绍了“暂缓判决”制度实施以来的情况。
孔维君认为,未成年人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与成年人犯罪主体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因此,不能把普通的司法制度的审判方式机械地搬进少年司法领域,而应当采取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相适应的、旨在预防和保护的特殊方式。少年立法的指导思想和目的,并不是对于违法犯罪少年进行报复和惩戒,更不是借对违法犯罪少年的处理达到威慑目的,而是在于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审判方针。在不违背我国现有法律体系规定的前提下,在操作方式上通过变通处理,以适应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暂缓判决是一个较典型的通融方式。
“我们有一套严格的制度,来保障在实施暂缓判决过程中的公正、合法、合理。为避免被告人在身份是否构成犯罪不确定状态下进入被考查程序,我们实行两次评议、两次宣判的操作方式。在开庭审理后,合议庭就罪名是否成立进行罪名评议,而后进行定罪宣判,考查期满后,合议庭就刑罚进行评议,然后进行第二次宣判。对被告人可能判处重刑、没有管教条件及开庭后即可决定刑罚的案件均不适用暂缓判决。我院每年判处未成年被告人30人左右,但只有两三个人符合暂缓判决的条件,5年来只有11个人实行了暂缓判决,比例不到1/10。”直接负责暂缓判决制度实施的黄铁伟告诉记者。
引起的司法争论
对于兰考县法院的做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李璞荣给予了充分肯定,他说:“暂缓判决,是青少年刑事审判中的一个新举措,是对保护未成年人的有益尝试和探索,具有一定的开拓性。”他认为,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就暂缓判决作出直接明确的规定,但是也没有禁止性的规定。这种判决形式符合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审判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暂缓判决要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也应保护公***利益和受害人一方的权益,从这个角度来讲,适合暂缓判决条件的应该是少数而不是大部分。
作为暂缓判决制度的直接推动者,兰考县法院的副院长张建民告诉《郑州晚报》独家责任记者:“暂缓判决考查期间,被告人取保候审,不在关押之中,不能算在审判期限内,所以不会超过有关法律规定的审判期限。更主要的是被告人在考查期间可以参加社会活动,很适合他们的改造。”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苏凤格认为,小楠一案中,兰考县法院的做法还是适合的,这符合因案而异、因人而异的原则,小楠是初犯,是很偶然的失足,老师、同学、邻居对他的看法较好,如果通过监狱惩罚的方式,不一定能达到法律要求的刑罚的目的。
对暂缓判决制度的实施,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郝守才教授则另有看法,他认为兰考县实行的暂缓判决尽管在诉讼程序上不存在问题,但是在调查过程中有重复的嫌疑。刑罚的两大目的性是预防犯罪和公正性保护,如果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来看,对未成年人实行一定的保护政策还是有积极意义的。缓刑判决首先考虑的是不危害社会,这里面必须有一个严格的调查过程,不存在专门为未成年人犯罪调查的特权。“我认为不必要,如果在不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实施保护,我是赞成的,但是兰考县法院的做法有点违背刑法的初衷,是一种重复考查。”(郑州晚报记者 卢曙光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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