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

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知行合一、协力争先的贵阳城市精神,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

前款所称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是指相关责任主体依据职责,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建设标准和要求开展的城市建设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应当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遵循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应当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目标,贯穿本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实行全面、协调、常态和长效的推动机制。

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应当符合省会城市的发展战略定位,建设崇德向善、文化厚重、和谐宜居、人民满意的城市。第五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规划、计划和各类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二)建立和完善文明城市建设常态长效工作机制;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协调、督促、考核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

(四)组织评定、表彰、宣传文明城市建设先进典型;

(五)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查处不文明行为;

(六)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任务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城市建设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开发区和产业园区的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其管理范围内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城市建设推进相关工作,开展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规划、计划,确定文明城市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和要求,并组织实施。

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公安、市场监管、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发展改革、文化和旅游、商务、卫生健康、大数据、应急、金融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

工会、***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文明城市建设工作机制,推进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参与文明城市建设。第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窗口行业工作人员、文明引导员等,应当在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明城市建设需要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强规划、建设和管理。

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相关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参与其管理或者服务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工作。第十条 倡导全社会践行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的家庭美德,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的个人品德。第十一条 本市重点整治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行人违法横穿道路、翻越道路隔离设施;

(二)驾驶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行驶,驾驶机动车乱停靠、乱插队、乱鸣笛、不礼让行人;

(三)高空抛物、高空坠物;

(四)乱贴、乱涂、乱发小广告,违规设置户外广告;

(五)乱丢、乱倒生活垃圾,乱倒、遗撒、违规堆放建筑垃圾;

(六)饲养畜禽等不采取安全和卫生措施,在禁止区域遛犬;

(七)在小区公***空间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栽乱种;

(八)违规占道经营;

(九)随地吐痰,不按规定要求佩戴口罩;

(十)从事产生噪声的生产经营活动、文体娱乐活动等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的实际,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适时对重点整治的不文明行为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