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和重要条款是什么
一、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公约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公约其他成员国相同于其该国国民的待遇;即使是非成员国国民,只要他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亦应给予相同于该国国民的待遇。
2、优先权原则。《巴黎公约》规定凡在一个缔约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请之日起为期6个月的优先权,即在这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如申请人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其后来申请的日期可视同首次申请的日期。
3、独立性原则。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每个成员国的该国法律决定,各自独立。
4、强制许可专利原则。《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
二、重要条款
1、商标的使用。《公约》规定,某一成员国已经注册的商标必须加以使用,只有经过一定的合理期限,而且当事人不能提出其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时,才可撤销其注册。
2、驰名商标的保护。无论驰名商标本身是否取得商标注册,公约各成员国都应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于驰名商标的商标,拒绝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3、商标权的转让。如果其成员国的法律规定,商标权的转让应与其营业一并转让方为有效,则只须转让该国的营业就足以认可其有效,不必将所有国内外营业全部转让。
4、展览产品的临时保护。公约成员国应按其该国法律对在公约各成员国领域内举办的官方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产品所包含的专利和展出产品的商标提供临时法律保护。
扩展资料
对我国的意义
1、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科技的发展等方方面面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2、为我国1985年4月1日实施《专利法》创造了条件。如果没有加入《巴黎公约》,《专利法》中设置的优先权等制度实际上是无法实现的。
3、为我国参加其他相关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特别是《巴黎公约》的十余个子公约)铺平了道路。
4、为我国企业走向世界,在国际范围内谋求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商标、商号等工业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
5、有力推动了我国的招商引资、改革开放。
百度百科-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人民网-《巴黎公约》意义深远,光辉永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