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青山案件大结局
2002年11月14日上午,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法院刑事审判庭正在开庭审理一起特殊的大案--姚青山贪污挪用公款案。法庭内唇枪舌剑,辩论异常激烈。法庭外,原卢龙县法院院长贾庭润在不停地来回踱步。因为10年前,就是这起案子让他和姚青山的命运紧紧地联系在了一起。此时的贾庭润说起那段让他刻骨铭心的往事已经不再激动了。
那是1994年3月的一天,卢龙县法院刑事审判庭的一名法官向当时任院长的贾庭润汇报了一个棘手的案件--永平联合社的经理姚青山贪污挪用公款案。由于犯罪证据不足,姚青山案已经被县法院两次退卷,现在县检察院第3次向法院移交了此案。考虑到姚青山案是县里的大案,为了慎重起见,贾庭润院长留下了案卷。一边看厚厚的5本卷宗,一边派人对姚青山的企业永平联合社的企业性质进行了调查。因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姚青山贪污罪名成立的首要条件就是姚青山必须是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的工作人员,但是姚青山这个企业是属于个体企业。
县法院的调查结果是无论是永平联合社成立之初所在村的村支书,还是看着企业一步步发展壮大的县农行职工都证实,永平联合社虽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为集体企业,但它实际上是红帽子企业,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私营企业,再加上姚青山的身份是农民,不能构成贪污和挪用公款的犯罪主体。于是,贾庭润院长认定姚青山无罪,准备宣判并释放姚青山。但据贾院长回忆,就在这个时候,县委书记杨文波打来了一个电话,让他把姚青山判成有罪。但贾庭润却要依据审判程序办事。
对贾庭润的这种说法,原卢龙县县委书记杨文波予以否认。二人各执一词,孰是孰非我们现在已经无法考证了。那么姚青山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他和县领导又有什么样的矛盾?事情要从20世纪80年代初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说起。当时,生产队解散后,姚青山和另外31户村民分到了5台价值2.5万元的机器设备。据介绍,分到机器设备的这32户村民用各家的房产作抵押,贷了3万块钱,在1983年5月办起了永平纸箱厂,姚青山被大伙推举为厂长。村民们告诉记者,由于房子作了抵押,他们没有了退路,只有拼命地干。经过10年的努力,这个当初的小纸箱厂逐步发展壮大起来,并改名为永平联合社,后来发展成为造纸厂、卫生纸厂等等几个企业。那时候它的固定资产几乎达到了1200多万元。
据调查,当时永平联合社还安排了近200名残疾工人,年上交国家利税100万元。永平联合社也因此多次荣获省市县助教助残先进单位,董事长兼总经理姚青山也多次获得省市县优秀农民企业家、优秀***产党员称号。然而好景不长,1990年12月的一天,姚青山正在上班,县长姚兆荣突然来到了永平联合社,要求永平联合社归县里所有,但遭到姚青山的拒绝。
堂堂一县之长,姚兆荣为什么要把永平联合社收归县里所有呢?姚青山认为这样可以增加县领导的政绩。对姚青山的这种说法,原卢龙县县长姚兆荣矢口否认。县长姚兆荣是否找姚青山谈过收企业的事,现在我们已经无法考证,但接下来的事实是1992年6月,县里派的审计组突然进驻永平联合社,要求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审计,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我们找到了当时的审计组成员郭敬林。他告诉记者县政府指令审计局对永平联合社进行清产核资审计的时候根据县政府的指示,先把这个企业的一切活动都停止。
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现在县政府要求企业停产,立即遭到以姚青山为首的永平联合社900多名干部职工的强烈反对。但胳膊拗不过大腿,1992年9月,县审计组强行查封了永平联合社厂房和设备都被贴上了封条。昔日这个红红火火的企业顿时全线停产,最后审计的结果就是资产和债权一***是1053.2万元,***有债务1089万元,资产负债率基本持平。1992年12月,县审计组撤走了,但却没有把封条撕下来,永平联合社依然被迫停产。
姚青山认为,自己是个农民,踏踏实实地办企业没有错,县领导不会把他怎么样。1993年9月2日的早晨,姚青山正在家里休息,县检察院的两名工作人员却突然来到了他的家,并把他带到了检察院开始对他进行审问。在后来卢龙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中记载了当时姚青山被抓的情况。1993年9月2日,县检察院以行贿和重大贪污嫌疑将姚青山刑事拘留,3天后由于找不到犯罪证据,他被释放了。在释放的当天,姚青山又被收容审查,理由是涉嫌嫖娼,20天后找不到犯罪证据他又被解除收审。可在解除收审的当天,他再次被刑事拘留,理由变成了涉嫌贪污挪用公款。10天后,姚青山被县检察院以贪污挪用公款罪批准逮捕。那么卢龙县有关部门为什么要不断变换罪名治姚青山的罪呢?
我们找到了县检察院当时具体经办姚青山案的检察员张士昌。他对记者说自己记不清当时的情况了,必须要有案卷才行。有判决书都回忆不起来,必须要看案卷,这确实给记者出了一个不小的难题。因为在此之前,秦皇岛市中院以该案是刑事案件为由,拒绝了记者拍摄案卷,更别说把案卷拿出来了。就在姚青山刚刚被拘留的当天,也就是1993年9月2日,在县乡镇企业局还开了这样一个会,会上传达了县委县政府的指示,要求县农业银行向县法院写出申请,由县法院裁定永平联合社破产还债,这是怎么回事呢?我们找到了当时会议的见证人原县农行副行长李永平。他告诉记者当时县委县政府指示让企业破产,但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法定代表人必须参加,而且破产的企业一般是要达到严重的资不抵债的程度,不能偿清到期债务。但据记者调查,1992年9月,县审计组审计时永平联合社负债36万元,资产负债率基本持平,不具备破产条件。
虽然在审计组成员和秦皇岛市中院看来,永平联合社并不具备破产条件。但是1993年9月10日,县法院在收到县农业银行的申请后,还是做出了永平联合社破产的裁定。县法院做出永平联合社破产的裁定后,县政府立即组织了有多个部门参加的破产清算小组进驻永平联合社,破产清算小组在没有通知企业法人代表股东董事会和没有一位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开始变卖永平联合社的财产,但变卖的钱却不知去向。于是,在接收企业遭到拒绝后,卢龙县政府本着所谓的为了企业好的良好愿望,先是强行让企业停产审计,而后在企业不具备破产的条件下让企业破产了,这个曾经是当地经济支柱的企业终于灰飞烟灭,原来在联合社上班的残疾人的生活陷入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