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批准和决定的区别

法律分析:1.“中央批准”指的是省委向中央提出了建议人选,获得了中央的采纳。虽然官员获任省级党委常委,在程序上需要由中央层面进行决策。但是在副省级干部的人事调整上,省委有一定的人事建议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里明确提出: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2.“中央决定”指的是未经省委研究,中央直接作出任免决定;或者中央最终决策的结果和省委提出的建议并不完全一致。

比如省委书记的任命,肯定是中央决定,这是毫无疑问的。而由国家部委“空降”地方的官员,或者由其他地区调动的,也是“中央决定”。

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