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361条解读

法律分析: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 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本条是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乡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乡(镇)村企业等自然人、法人依法对 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 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有土地所有权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平等 并不意味着法律对它们的规范和调整没有差别。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处分与国家的农业政策紧密相关,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众 多,因此对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必须加以适当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