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欠水费不交,水厂依法对其停水处理,用户私自接通怎么办
按照《城市供水条例》以及水厂与客户签订的《用户用水协议》等规定的相关条款处理。具体参照条款如下: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供水的。(三)在规定的城市公***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六)在城市公***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供水设施的。
因此,水厂可就用户的上述违反条例和协议的行为以及给水厂带来的损失,提交当地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