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人未直接收受,但仍构成犯罪的有哪些情形
受贿人未直接收受贿赂的案件中,认定受贿人是否构罪的关键点在于:1、被告人是否具有受贿的故意;2、收受财物行为与谋取利益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实务中,下列因素会影响法院的裁判:
1、受贿人与实际收受财物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密切是判断是否存在受贿故意的重要依据。通过研读案例,我们发现实际收受财物的人员与被告人之间多为夫妻、父子(女)、兄弟关系或胭亲关系,少部分为非正当两性关系。
2、实际收受贿赂的人对是否有明确受贿人的指证直接影响受贿故意的判定。
在这类案件中,实际收受贿赂的人对受贿人知道或授意收受贿赂款的直接
指证至关重要,尤其是在受贿人事后知情的情况下,实际收受贿赂人的指证更为重要。
3、受贿人事先不知情,事后知情或默认且客观上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何谓“事后知情”一般表现在实际收受贿赂的人明确告知,受贿人未表示反对或默认许可并谋取利益的;除此之外,受贿人在案发后为了规避刑罚,通过补写借据、退还受贿款、事后串供、对行贿人态度的转变等行为也可推定被告人存在受贿故意。
4、行贿人代为支付嫖资、代偿赌债、代偿高利贷等非法债务时,部分法院认为因为属于非法交易、没有流通价值,受贿人在所获得的利益不符合法律规定,则认定不构成受贿罪,但大部分法院认定行贿人为受贿人代付嫖资、赌资、高利贷的行为也构成受贿罪。
5、受贿人与行贿人存在长期、持续的行受贿关系并达到一定默契,行受贿双方并不需就每一次受贿行为达成具体的合意,受贿人只需具有概括的受贿故意,法院就会认定受贿,且受贿数额以实际收受的数额为准,而不论受贿人事先是否知情具体数额。
受贿人未直接收受,但仍构成受贿罪的13类情形
实务中,随着受贿方式的多样化和隐蔽,被告人不直接收取受贿款,但由于被告人近亲属、特定关系人等身边人收受贿赂,终导致被告人被控构成受贿罪的案例越来越多。我所在制作《受贿罪抗诉案件大数据报告》中,发现控辩双方对于此类情况的处理存在争议不断,而不同法院、不同法官之间的意见也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