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最新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_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_第二条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_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贷款。_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_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_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_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_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_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__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_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_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_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_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_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_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_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_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_第十四条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_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_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_

(三)借款用途;_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_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_第十五条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_第十六条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_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_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_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_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_第十八条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_第十九条 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_第二十条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_第二十一条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第四章协议与发放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_

个人贷款暂行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提升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构建和谐信贷文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在综合借鉴和吸纳国内外个贷业务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起草制定。

一、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贷款。

四、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五、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六、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七、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八、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九、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十一、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十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十三、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2]

十四、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十五、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十六、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个体营业执照如何贷款?

申请条件

个人经营贷款的对象为符合银行个人经营贷款政策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不含港澳台居民),包括个体工商经营者、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合伙人或主要自然人股东等。如法人并非企业的主要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不符合个人经营性贷款方法对象的要求。

1、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在分行管辖地域范围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2、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信用良好,经营稳定;

3、相关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办理流程:

1、借款人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经银行审批同意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与本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3、银行落实贷款条件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放款手续,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

4、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5、贷款结清,到银行办理撤押手续。

扩展资料

业务特色

目前国内银行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具有以下特色:

1、贷款额度高:如招商银行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的贷款金额最高可达3000万;中国工商银行为1000万元;

2、贷款期限长:一般授信的最长可达10年,单笔贷款最长可达5年;

3、担保方式多:才采用质押、抵押、自然人保证、专业担保公司保证、市场管理方保证、联保、互保、组合担保等灵活多样的担保方式。

4、具备循环贷款功能:此类贷款一次申请,循环使用,随借随还,方便快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