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解释有溯及力的原因

立法解主要涉及以下四种情况:一是刑法立法解释对所解释是对刑法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并不是对刑法的修释的刑法规定颁布实施以前的行为是否有溯及力;二是刑法立法解释对所解释的刑法规定实施以后自身发布实施以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有溯及力;三是对于同一条文同时存在先后生效的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适用哪个解释是否属于溯及力的问题;四是刑法立法解释对其解释的刑法规定实施以后而其自身施行以前所发生的行为,已存在同一位阶的立法解释,新的立法解释是否有溯及力。

在笔者看来,除了上述四种情况外,还有一种情况值得讨论,即新的立法解释对其所解释的新法规定颁布实施以前的行为,已存在针对旧法相关规定的同一位阶的旧的立法解释,新的立法解释是否有溯及力。

关于刑法立法解释对其所解释的刑法规定颁布实施以前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学界一般没有争议,大都认为应根据其所解释的刑法有关溯及力的规定予以解决,即如果所解释的刑法规定具有溯及力,那么该刑法立法解释也具有溯及力,反之亦然。关于刑法立法解释对其所解释的刑法实施以后,该刑法立法解释发布实施以前的行为是否有溯及力,笔者认为,概括来说,主要存在以下四种观点:

一是同步适用说。如有的论者认为,立法解释的效力应当适用于刑法条文整个施行期间,对于刑法实施后和在立法解释发布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应当根据立法解释所阐释的刑法条文规定处理。刑法立法解释一经公布,即应作为理解和适用刑法有关条文的根据,而无论案件发生在立法解释公布之前还是之后。

二是从旧兼从轻原则说。如有的论者认为,对于解释生效以前的行为,除按照解释的规定,不构成犯罪或处罚较轻的,不应适用解释的规定,即对于溯及力采取 “从旧兼从轻原则 ”。有的论者认为,基于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人权的基本价值理念,刑法立法解释在溯及力问题上也应遵循 “从旧兼从轻原则 ”。还有的论者认为,由于刑法立法解释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刑法立法解释和刑法的关系应该是描述和被描述的关系,解释者负有忠实解释对象的义务,因此,刑法立法解释的溯及力应当依附于被解释的刑法规范,确定其溯及力的原则应当与刑法一样,即“从旧兼从轻”。

三是区别说。如有的论者认为,刑法立法解释有一方面是对法律含义的进一步阐明,不论什么时候或者是否对含义进行阐述,理论上刑法都暗含着这些含义,所以人们的行为应当一直受这些含义的约束,所以刑法立法解释应当具有溯及力。但是另一方面刑法立法篇释又具有对刑法的补充的作用,难以避免出现扩张解释,这些扩张解释不应当具有溯及力。有的论者认为,对于那些属于常规状态下的解释或有利于被告的解释,可以溯及既往;对于那些不属于常规状态下的解释或不利被告的解释只施用于颁布后的行为。还有的论者认为,对于刑事立法解释和刑事司法解释,不能一律可以溯及既往,对那些明显做了扩大解释的,原则上应当只对其施行之后的行为有评价功能,除非适用裁判时的解释比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或解释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四是否定说。有的论者认为,刑法立法解释的溯及力只存在这样~种可能:随着社会生活的客观变化,针对同一刑法规定先后出现了两个及两个以上的立法解释,且各个解释之间存在着差异。在前一个立法解释生效后、后一个立法解释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在后一个立法解释生效后方才进行审判,则产生了立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此时,刑法立法解释的溯及力从属于刑法溯及力的一般原则,即刑法立法解释的溯及力适用 “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j。

关于同一条文同时存在先后生效的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适用哪个解释是否属于溯及力的问题。一般认为,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故按立法解释处理,但论者并没有明确是否存在溯及力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