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期和合同开工日期到合同竣工日期的时间天数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如果合同工期上约定的天数,与合同开工到竣工日的时间不一致,正常情况下来说,会被认为是延误工期,会以延误工期的时间来计算相应的误工时间,进而作为合同中约定的延误工期而扣款的依据。因此,具体要根据合同上的约定来处理。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期的约定有一个具体的时间天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会以此天数为标准来计划安排整个工程的进度。但是安排进度并不一定就能够按照安排的时间来实施,比如施工车辆延误,或者天气原因延误,或者政策的变化而延误,或者像疫情的出现等等原因而不得不延误工期的情况发生时,如何协调解决,算不算违约,一般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都有约定。那么当发生这类事件时,应该将相应的证据进行保存,或者通过会议记录等形式,让大家确认当时发生延误的事实是不可抗力,最后在结算工程款时就会有相应的凭据。如果非不可抗力,而是因为怠工或窝工等原因,或是其他管理原因,导致最后延误工期,最后也是根据当时的记录来判断是否需要赔偿损失或者免责等。因此,具体的处理还要根据实际发生的原因来决定,并依据合同条款上约定的处理方式来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新旧对照智能发现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