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企业时代”来了,税收专家有何思考
税收管理和服务如何顺应时代变化?“大企业时代”如何提升税收管理和服务质量?来自税务机关、企业和中介机构的专家畅谈了自己的思考。
四川省国税局总经济师杜春丽:
大企业税收管理需要专业化团队
可以预见,随着中国“大企业时代”的到来,大企业税收管理的集团化趋势会更加明显。在此背景下,税务机关只有将税收征管团队化,才能有效应对这一趋势。
和大企业普遍建立了较为强大的税收管理团队相比,税务机关应对大企业的团队化建设刚刚起步,明显滞后于企业税务团队的建设,存在一些不足和短板。比如,人力资源配置悬殊,往往一个企业集团税务岗位人员有几十人,而税务机关仅区区几人;比如,团队建设粗放,团队多为完成临时任务组建,缺乏长远目标,多以部门管理区域为界成立,缺乏跨界合作;还比如,团队成员多为临时抽调骨干组成,缺乏固定分工,能力结构单一……这些不足和短板,严重影响了税务机关征管职能的发挥和服务职能的履行。
要打造能攻坚克难的大企业税收征管团队,必须全方位考虑,采取多项措施。
第一,要以“大风险”的思维,明确团队的构建方法。具体来说,就是以全覆盖为目的,组建分行业、分集团或分事项的大企业税收管理团队,相对固定团队成员,清晰划分团队成员的分工。
第二,要以“大服务”的思维,明确团队工作目标。研究相关税收政策,开展税收政策深度解读,有效解决行业性、集团性复杂涉税事项、复杂涉税诉求,准确清除大企业股权转让、资产重组和跨境交易等特殊事项税务风险。
第三,要以“大合作”的思维,明确团队的工作方式。充分整合系统内人力资源,突破横向和纵向的限制,加强国税和地税合作,强化与第三方沟通,打破部门壁垒,形成上下互动、左右联动的“一体化”工作格局。
第四,要以“大视野”的思维,优化团队成员结构。充分整合系统内优势人力资源,集中系统内专家骨干,配强配齐大企业税收管理团队。同时,要创造条件引进系统外计算机专家、工程专家、行业专家、金融专家、经济专家、谈判专家和法律专家等各类专家,实现大企业税收管理团队成员的多样性,优化团队成员的知识和能力结构。
北京市国税局第五直属分局局长严纪:
并购重组:管理和服务的关键环节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乔治·施蒂格勒曾经指出,发达国家的大型企业无一不是通过兼并联合发展起来的。同样,并购重组也是促成中国企业不断做大的重要推手,是实现产业结构优化与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因此,随着“大企业时代”的来临,中国税务机关必须抓住大企业并购重组这个关键环节,前置服务和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可以做大,但要做强做优却需要企业和其他各方***同努力。体现在税务方面,就是企业自身要有防控税务风险的意识和举措,税务机关也要提升监管和服务水平,帮助企业减少税务风险。
从过去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实践经验看,大企业并购重组涉及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和跨境投资等往往是“重灾区”,防范税务风险意识不够强或机制不健全,对国内外相关税收政策不知晓或理解不到位则是“成灾原因”,而且“灾前预防”小支出与“灾后救济”大成本形成鲜明对比。
对此,税务机关应以风险为导向,坚持“防胜于治”原则,前移管理重心,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企业自愿遵从,变发现型控制为预防型控制、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进而帮助中国企业做大做强保驾护航。
具体来说,一是帮助企业实现税务风险管理关口前置,帮助企业将税务风险防控提到战略高度,并将税务风险管理的活动内嵌到每一重大风险事项的全过程,从源头遏制风险的产生;二是实现税收政策服务前置,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和技术,让企业掌握并购重组相关国内外税收政策的内容含义、立法精神、执行要点和潜在风险点,做到“心中有谱、脑中有弦”;三是实现个性化服务前置,在重大事项发生之前就由税务机关与企业、中介机构等***同协商确定复杂交易事项适用的税收政策范围、执行口径和程序,为企业提供“定心丸”和“护身符”;四是实现风险管理环节前置,在税务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实时识别和评估股权转让、资产重组和境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税收风险,构建涉税风险提醒机制,并督促企业自查自纠,尽可能降低征管成本。
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总裁王冬生:
“大企业时代”税收管理要因时而变
随着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大企业的内部管理呈现出集中度提升的变化趋势。这些新变化,给税企双方的税务管理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大企业时代”税收管理要因时而变。
目前,大企业最重要的变化,主要有三:
——资金集中使用。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一些大企业实行内部银行制度,将下属企业的资金集中调配,每天在特定的时间,将下属企业超过一定额度的资金集中到财务公司或其他承担内部银行职能的机构,下属企业需要资金,优先内部解决。
——采购统一招标。为了降低采购成本,许多集团公司将下属企业的采购权上收,集中采购,下属企业花钱的权利越来越小。
——销售按计划安排。或许是为了降低税负的考虑,或许是为了利益综合平衡考虑,一些大企业集团由集团层面统一安排销售、集团内部产业链条不同环节的利润水平和定价标准,下属企业越来越没有定价权。这一特点,在一些境内的外资企业身上体现得更为明显——这些大企业几乎没有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其功能类似于全球产业链条的一个车间。
从企业自身的税务管理来讲,这些变化会带来巨大的潜在税务风险。比如,企业建立“内部银行”后,承担相应职能的机构是否有金融机构许可证,涉及的营业税大不相同。如果有金融机构许可证,有吸收存款的功能,其自下属企业集中的资金,对下属企业而言是存款,下属企业取得的利息属于存款利息,不缴营业税;如果没有吸收存款的功能,则下属企业取得的利息,可以被认为是贷款利息,应缴纳营业税。
大企业内部管理的变化,也给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带来了挑战。一方面,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大企业税务风险产生原因与以往不同,应该借助各种手段及时洞悉这些新的税务风险点;另一方面,还要帮助大企业防控这些新变化带来的税务风险,而且这种责任越来越迫切;同时,还要花更大的力气,从总体上提高大企业的遵从水平,减少税款流失。
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助理总经理刘晓虹:
建立多层次立体式税企沟通机制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日益完善和商业形态的不断革新,与之配套的税务法规也相继迭代更新。作为联想集团的税务负责人,笔者有幸能在短短一年内亲历我国并购重组和“营改增”两大法规的“结构性升级”。在这个过程中,联想在积极寻求机遇的同时,也应对了随之而来的不少挑战。
目前,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十分体贴地针对重要或复杂的新法规及时配套了官方解读,但仍然无法满足现实中商业形态千变万化的适用诉求,尤其是政策规定相对滞后或者模糊的部分。在实践中,企业的理解时常会与基层税务人员过于保守的适用原则相左,引发涉税争议。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为例,其关于间接转让所得的计算方法仅给出了原则性要求,关于股权转让成本的确认方式仍然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政策依据有限,倾向于采取相对“偏紧”的裁定原则,部分企业反馈存在放大税基的问题,导致间接转让事项的税负不确定性依然存在。
今后,针对此类时效性强的政策适用性争议,希望税务机关能更多借助日趋便利的互联网技术,在政策制定层、执法层和企业三方之间搭建多层次、网状立体的实时沟通反馈机制,从立法精神和立法意图出发,通过税企双方的充分探讨,减少执法层和企业对税法具体条款的适用性误解,还可定期将有典型性和通用性的误解条款以案例形式对外发布,作为法规解读的补充。同时,尽可能通过事先的良性沟通代替事后的行政复议,从而减少涉税争议,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
同时,建议税务机关能够搭建一个大企业之间的制度化交流平台,方便大企业之间交流税务管理经验,探讨***性涉税问题,相互借鉴复杂税务事项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