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录音如何被法院认可为证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
据此可知,私自制作的录音资料,只要其取得的手段不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利益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必须有其他证据佐证,录音资料本身不存在疑点,而且对方当事人没有足够证据进行反驳。 只要当事人在谈话时人的意志处于自由的状态,谈话的内容也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录音时不知情,但此时的秘密录音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且录音人提供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能够和案件的其他证据相印证,法院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