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中非法集资的案例

也要追究刑事责任,朋友也构成非法吸收公***存款罪。

追究行政主管人员刑事责任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行政主管仅是身份标识,其在进行行政事务管理的同时,仍直接参与吸收存款业务。

另一类是不直接参与吸收存款业务,但是其从事的具体工作仍与吸收存款密切相关,比如招聘人员、承租场地、策划宣传等。由此可知,对于此类人员的追诉范围,司法机关以其具体从事的业务内容进行判断,只要不是单纯的行政辅助事务,均可以被纳入追诉范围。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扩展资料:

2014年6月,被告人李维、聂辉与王某(在逃)三人***同出资合伙成立了青岛福元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加盟单店即衡水亨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维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聂辉为公司股东。被告人李红担任业务经理。

公司成立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违反青岛福元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运营守则,以河北九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短缺为名,以存款可获高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为诱饵,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016年3月,李维、聂辉***向社会公众55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1181000元,造成5072536.5元本金未能向公众偿还,李红在职期间,其及其管理的兼职业务员***向社会公众32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4086000元,造成2593891元本金未能向公众偿还。

枣强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维、聂辉、李红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李维还犯有合同诈骗罪,应数罪并罚。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李维、聂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红系从犯。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李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所犯合同诈骗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

被告人聂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李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参考资料: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