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开发票属于什么行为

违法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发票是所有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经营者有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的法定义务,所开具发票的依据是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并无单位需要报销、个人无需报销的区别,不能以单位需要报销就开发票,个人不需要报销就不开发票。

经营者向消费者开具发票主要有3种情形:

一是国家法律规定应当出具的。我国对发票的管理是严肃的、严格的,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会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对发票的相关问题有着明确规定。例如:《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是依照商业惯例应当出具的。商业惯例是指人们在商业活动中普遍遵守的准则,是人们在长期的交易活动中形成的习惯做法。在依照商业惯例应当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时,经营者也有义务出具,反之,则不必主动出具单据。例如:商店里出售橡皮、铅笔等小额商品,一般不开发票,而大宗货物买卖和运输等则形成了开具发票的习惯。

三是消费者索要的,经营者必须出具。虽然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商业惯例不必开具,但消费者索要发票时经营者不得拒绝,更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刁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