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波涛真的冤枉吗?

杨波涛真的冤枉吗?

       上海刑事律师 汪继华 转载自人民网人民聊吧/reply.html?method=query&tpc_code=2617959                     

按:作为杨波涛案件中被害人近亲属李修本的法律援助律师,我参与了杨波涛案件的最后一次庭审活动。应李修本要求,根据其口述修改、整理并经其同意发表此文,以正视听。

杨波涛被商丘市司法机关羁押十余年终被释放,无疑超期了。由于赵作海、佘祥林等冤案的发生,民众对于司法机关信任度降低,认为商丘又发生了一起冤案,杨波涛无辜被羁押十年,商丘市司法机关再次被推到风口浪尖。

杨波涛案件与赵作海、佘祥林等案件有实质区别,赵作海、佘祥林等案件确实证明了他们是无罪的。杨波涛案件只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司法程序上没有确认他是有罪的,并不等于他确是无罪之人。

刑事诉讼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标准,从真实转向法律真实。根据现有证据所认定的事实,叫法律真实。法庭只能依靠现有证据,对一个案件作出裁决,法律真实并不一定绝对正确。法院判决一个人无罪,并不代表他真的无罪。

杨波涛被关押了十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作出有罪判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次发还重审,但却没有改判无罪。杨波涛没有被释放,和赵作海案件一样是有其一定原因的。但是不能因为赵作海是清白的,就从事实上就认定杨波涛绝对是清白的。媒体报道杨波涛案件是“三无案件”为杨波涛鸣冤叫屈,民众似乎认为杨波涛又被冤枉了,从而对司法机关产生怀疑。为让民众了解更多的案件情况,根据李修本陈述的案情和案件材料,并征得本人同意,将本案有关案情说明如下:

一、侦查机关为什么怀疑杨波涛是杀人凶手,是因为李月英行动的轨迹是在杨波涛处中断的。

2001年8月16日早晨7时许,在商丘市新建北路地建公司家属院内,群众发现尸块。梁园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接报后即组织人员前往勘查现场并进行调查访问,经现场勘查,现场发现尸块为一女性头颅及右下肢,2001年8月17日对此案立案侦查。

2001年9月7日,夏邑县桑固乡李庄村民李齐朋到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警大队反映:其妹李月英于同年8月13日上午坐车到商丘,准备从商丘坐车去义乌打工,并称李月英给家人说如当天坐不上车就住到其同学杨某(杨波涛之妹)的哥杨波涛租房处,后音信全无。

关于这一事实,由李修本、李文超等人证言,同时杨波涛之妹及前女友宋某也能证明此事。

杨波涛之妹证明如下:2001年8月的一天下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在家接到李月英的电话,她讲:我在商丘,想去义乌打工,还没有买上车票。我问李月英都是带的啥东西,月英讲:两个包,有被子、衣服,我问月英在啥地方买的车票,月英讲:在303没买到票,再到西边小汽车站去看看去。我问她买几点的票,她说买四点的票。我说你要是买不到票,就去我住的地方去住,月英说中。然后就挂断电话了。过有半个月的时间,李月英的父亲到俺家找我,问我月英往家里打电话没有,我讲没有往家打电话,去那天在商丘给我打个电话。我随即给俺哥打电话,问月英到他那没有,他说没有。

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李月英的失踪与杨波涛存在很大关系。

二、此案前期侦查人员涉嫌接受杨波涛家人贿赂和徇私枉法。

2001年,通过DNA鉴定确认父子、母子关系并非难事。李月英既然在杨波涛处线索中断,杳无音信,在本区域内发现无名尸,为什么不立即通过技术手术确认该尸体是李月英,却到2003年12月26日,才通过DNA鉴定确认死者身份?如果当时进行DNA对比,马上就可以确认死者就是李月英,从而立即对杨波涛、杨波涛之妹进行调查。若确认杨波涛系所为,相关杀人证据就不会灭失。这是简单的侦查常识,当时的侦查人员为什么没有进行呢?是失误还是另有原因呢?

李修本多次参与本案庭审,得知了这样一个线索。在庭审期间,公诉机关出示了杨波涛在看守所里与其他同号人犯徐某谈话录音,该录音通过公安部鉴定系杨波涛本人。其中内容为:

徐:他给你要八万块钱?杨:某某某(注系某公安干警)。徐:你当时给你父亲说了吗?杨:和我父亲、老婆都说了,当时是犹豫,当时我的意思是给他,他要八万,给他四、五万。

这些通过公安部鉴定系杨波涛本人声音的视听资料,还不能说明问题吗?杨波涛是真的冤枉还是其靠行贿意图逃脱法律制裁。

三、杨波涛多次承认犯罪事实。

专案组民警于2004年6月15日在天宇大酒店初次与杨波涛见面,当天杨波涛亲笔写了有罪供词。2004年6月16日-27日在天宇大酒店杨波涛多次供述了杀害李月英的经过。

杨波涛现在辩解是被刑讯逼供了,社会上很多人会这么认为:杨波涛被公安机关控制那么长时间,难免会被刑讯逼供。那么请看下列事实:

1、2004年6月28日,杨波涛被刑事拘留关押于商丘市看守所。同年7月1日、6日、14日侦查在看守所里对其问话,杨仍供认杀人事实。商丘市看守所是全市最正规的,侦查人员在看守所对其问话,总不能说对其刑讯逼供吧。

2、杨波涛在公安机关供述时的同步录像,证明杨波涛供述犯罪事实时,表情自然、语言规范、连续,没有背诵、被逼等表现特征,痛悔之情溢于言表。一个多小时的视频,是按照侦查人员安排背诵还是主动供述的,难以分辨吗?

3、在公诉环节,杨波涛仍然供述了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

2004年8月6日,审查起诉环节,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承办人李某、王某对杨波涛的讯问笔录,杨波涛仍然供述了故意杀人的行为。

其中有一段供述非常能够表现其犯罪心理:“问:还有啥需要补充和更正的的吗?答:没有了,但我认为我是过失杀人,不是故意杀人。因为我和她发生罢关系之后,她喊、叫,说是要告我,我怕人家听见了,就捂她的嘴,不让她嚎,我当时也比较紧张,一手捂她的嘴,一手掐她脖子,约有二分钟,我发现她不动了,我很害怕,就赶快给她做人工呼吸,按她的胸,结果也没有把她救过来,我没有要杀死她的意思,是失手把她弄死了。”

请问:如果公安机关对杨波涛刑讯逼供了,那么检察人员没有对其刑讯逼供,为什么他还要供述杀人的犯罪事实呢?他应当大呼冤枉才对。

5、2005年6月8日讯问笔录和录像。

为了固定证据,2005年6月8日检察院办案人员李某、赵某在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对杨波涛问话,询问时原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袁某、梁园分局局长、副局长等人在监控室观看,杨波涛再次供述了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如果不是杨波涛实施犯罪,这些供述的内容他是如何背诵出来?

6、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杨波涛向同号犯人多次承认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为了侦破此案,实施了狱内侦查行为。杨波涛先后向同号犯人郭某、陈某、徐某承认了自己杀人的内容,并且供述了自己为什么翻供的原因。因涉及到案件秘密和诉讼参加人名誉,不再深层次说明。

尤其是与同号人犯徐某多次谈话录音,经公安部鉴定为杨波涛声音和徐某声音,请各位看一下部分录音内容:徐:第一个扳(河南方言,意指扔)哪儿了?杨:道北一个家属院,电厂北边。徐:第二个扳在哪了?杨:扳在平台,是胳膊,腿还有躯干。徐:用啥盛类?杨:用黑塑料袋。徐:扳哪个地方了?杨:原来说扳院子里了,实际扳到二楼的地方了,扳到二楼拐角门口的地方了,我没有忘。徐:现在房东还能证明不?杨:能证明,那个男房东能证明,那个男房东有个锯,我用完……徐:道北扳的什么尸体?杨:有一个头一个腿。徐:平台扳的什么?杨:两条胳膊,一个腿,还有躯体,剩下的都扔平台了。徐:你作案的什么手法?杨:带手套。徐:手套扳哪儿去了?杨:垃圾桶里。

试想,如果本案不是杨波涛所为,为什么他会在夜半更深与其他同号人犯交谈时承认自己实施杀人行为呢?

案件中还有其他一些证据,鉴于涉及到个人阴私,不易释明。

通过以上分析,就算是把杨波涛在天宇大酒店供述排除掉,那么其在看守所供述、在检察院供述时的同步录像、给同号人犯谈话录音和向侦查人员行贿录音等,难道也是刑讯逼供吗?连杨波涛自己都无法解释,这样的案件是“三无案件”吗?这正是十多年里坚持正义的商丘市公、检、法认定杨波涛有罪的原因。

由于个别法官机械办案,杨波涛多次被发回重审。如果要求每个案件作案过程都像拍电影一样留下记录,才认定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老百姓都能当法官了,还要专业人员干什么?至于司法机关为什么十年对此案不最终定案,我们不得而知。

杨波涛被释放了,李月英九泉之下难以瞑目。听到杨波涛被释放,李修本愤怒地说:“人在做,天在看!坏良心早晚会有报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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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