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的物品在出租房里想搬走,业主有权干涉吗?物业有权干涉吗

正常情况下,任何私人的物品,都是受到法律平等保护的,任何人都不得侵犯,随意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这是物权的基本属性,因此,如果是属于个人的物品,不论是业主还是物业都不可以干涉。但是,如果与业主存在其他的法律关系,则不一定不能干涉。

法律分析

在我国法律中,对权利的保护不是单一的,是全方位立体的保护。就租赁关系来说,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将房屋出租给租赁人,那么承租人应该是保证基本的功能,那么租赁人,也应该合理的使用承租人的物品,不论是房屋,还说大型的机械设备或者高昂的机器等等都是这个基本规则,同时,租赁人也应该定期的向承租人支付约定的租金,承租人按约定收取租金,如果租赁人未按期支付租金的,那么双方就形成了另一个法律关系,就是债权债务关系,承租人作为债权人,租赁人作为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当债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支付租金的时候,作为债权人,也就是承租人, 是可以留置已合法占有的动产,那么物品在承租人的房子里,当然属于合法的占有,承租人是有权力占有并优先受偿的。所以,是否有权干涉,不能单一的看物品属不属于所有权人,还要看有无其他的债权债务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百二十条 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