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位朋友能帮忙找一个关于“一般人格权”的案例谢谢了!

一般人格权之标的

与各种具体的人格权不同,具体的人格权之标的为各种具体的人格利益(生命、健康、姓名等),一般人格权之标的为概括性的人格利益,各种具体的人格利益不过是概括性人格利益的具体表现。

不少学者试图对一般人格权的标的进行更为具体、充分的阐述。

有人认为,一般人格权的标的是人之存在价值及尊严,包括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自由、姓名、贞操、肖像、隐私等全部人格利益;[19]

有人认为,一般人格权的标的应当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广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自由,包括人社自由、住宅自由、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婚姻自主等;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20]

有人认为,一般人格权的标的应为“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与“人格尊严”。人格独立是民事主体对人格的独立享有,表现为人格一律平等。民事主体的人格不受他人干涉,不受他人控制;人格自由既是指人格的自由地位,也是指人格的自由权利,包括保持人格的自由,发展人格的自由;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对自身价值的认识,是他人、社会对特定主体作为人的尊重,是人的主观自我认识和客观社会评价的结合体;[21]

有的人认为,一般人格权的标的为“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平等”和“人格尊严”。[22]

很显然,从逻辑上讲,一般人格权为具体人格权的概括和抽象,是各种具体人格权的上位概念,为此,一般人格权的标的也就是对各种具体人格权之标的的概括和抽象。而如果说一些典型的具体人格权之相对应的人格利益均有其命名的话(例如,生命权之标的为生命,肖像权之标的为肖像),那么,所有这些有命名与无命名的具体人格利益之抽象概括,亦即作为一般人格权标的的东西,就应当是“人格利益”。

但是,“人格利益”太抽象了,似乎不能满足我们对一般人格权作更为深入的理解之渴望。因此,我们希望能有比“生命”、“健康”、“名誉”等更为抽象但同时又比“人格利益”更为具体的东西来使“人之所以成其为人”得以刻画和表现。而如果要在我们已经使用过的词汇中选择一些最能概括、表达和包容各种具体人格利益的用语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

一般人格权的标的,正是“自由”、“安全”和“人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