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中文版的第24条
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
a.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无论名称如何,必须看似:
i.表明承运人名称,并且
。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签署,或者
。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以签字、印戳或批注表明货物收讫。
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的售货签字、印戳或批注必须标明其承运人或代理人的身份。
代理人的收获签字、印戳或批注必须标明代理人系代表承运人签字或行事。
如果铁路运输单据没有指明承运人,可以接受铁路运输公司的任何签字或印戳作为承运人签署单据的证据。
ii.表明货物在信用证规定地点的发运日期,或者收讫代运或代发送的日期。运输单据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除非运输单据上盖有带日期的收货印戳,或注明了收货日期或发运日期。
Iii.表明信用证规定的发运地及目的地。
b.i.公路运输单据必须看似为开给发货人或托运人的正本,或没有认可标记表明单据开给何人。
ii.注明“第二联”的铁路运输单据将被作为正本接受。
iii.无论是否注明正本字样,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都被作为正本接受。
c.如运输单据上未注明出具的正本数量,提交的分数即视为全套正本。
d.就本条而言,转运是指在信用证规定的发运、发送或运送的地点到目的地之间的运输过程中,在同一运输方式中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具的行为。
e.i.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运输单据涵盖,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可以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
ii.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能发生转运的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仍可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