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升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

裁判文书说理就是指裁判要讲道理,主要包括讲事理、讲法理、讲文理三个方面。讲事理是要讲清案件事实,查明案件事实是裁判的基础,把案件的来龙去脉、本来面目和前因后果交待清楚;讲法理就是要阐明裁判所适用法律的依据。准确阐释法律含义,要把为什么适用某一法律、某一条文及其含义讲清楚,论证判决结果的合法性;讲文理就是指裁判文书要符合形式要件,讲求说理技巧,做到文字准确、通顺、恰当,让当事人能看懂、读懂裁判文书。如果一份裁判文书能够讲清事理、讲清法理,将内容和形式较好地结合起来,那么就是一份说理合格的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说理的内容

裁判文书说理中的事实论证。查明案件事实是裁判的基础。大量的案件焦点都是事实方面的争议,而有些裁判文书恰恰对诉辩双方争议的证据、事实的认定过程没有做出清楚交代,造成当事人认为司法不公。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揭示案件事实的发生、发展、变化的全过程,以及其发生、发展、变化的原因,不但是裁判说理的最基础部分,也是对庭审公开举证、质证程序的全面反映,还是其后开展辩法析理的前提。事理论证主要包括证据的采信、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说明。

裁判文书说理中的法律阐释。释法即讲法理,是裁判文书说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讲法理是要将援引和适用的法律条款的含义、原理、其价值取向,结合案件事实阐述清楚,作出具有社会公信力的评述。如果诉辩双方或者一方对法律适用提出不同看法,就应当进行释法。针对这些案件审理的焦点、争议点,结合立法目的、背景、法律原理说明法律规定的正确含义,以使双方当事人懂得法律法条的正确含义,从而分清是非,明白责任。其次,要看法律条文自身规定的繁简程度,如果法律条文比较复杂,含义比较深奥,可以结合当事人理解程度及相关情况进行释法。

裁判文书说理的形式要求

裁判文书说理的形式、方法也是非常重要的,很多裁判文书说理不够充分,往往不是没有说理,而是说理的形式、方法不对头。

裁判文书说理的内容与裁判文书样式的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从1992年起,先后出台了法院诉讼文书样式、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等文书样式,供制作裁判文书时参照。诉讼文书样式有着比较严密的逻辑顺序和结构,并且查明案件事实讲清裁判理由也是其基本要求,这就包含了裁判说理的主要内容。可以说裁判文书的说理与诉讼文书的样式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即裁判文书的说理不是脱离诉讼文书样式搞说理,而是要求说理必须紧密依托裁判文书样式,实现两者有机结合。

裁判文书说理必须具有逻辑性。阐述裁判理由是一个缜密、严格的推理过程,首先要完整准确地概括诉辩双方的诉求和理由,归纳诉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其次是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对应关系:一是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与认定证据、事实的对应;二是采信证据与认定事实的对应;三是事实结论与法理论证的对应;四是判决主文与诉讼请求的对应。

裁判文书不仅要结构严谨,逻辑严密,还要文字通畅,言词朴实。说理是让当事人明白判决的事理、法理,让当事人服判,所以要朴实,要把一些深奥的道理深入浅出地说出来,要把复杂的道理简洁地表达出来。

裁判文书说理的繁与简

裁判说理不一定要长篇大论。裁判文书对该讲的事理、法理没有讲或者没有讲透,当然不符合裁判文书说理的要求。同样,如果裁判说理过于繁复,说理内容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冗长乏味,也不符合裁判说理的要求。

具体哪些情况可以简要说理,哪些情况应予详细说理,应当把握以下两个标准:一是诉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或者法律适用都认可无争议的,那么对这部分事实证据或者法律适用就可以扼要概括说明,不需要展开论理;而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或者法律适用,就应当有针对性详细论说。二是对简单的、标的数额较小的案件要简说。此类案件多半类型单一、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或争议标的不大,没必要过分强调说理。对于这类简易案件,应提倡制作格式文书,提高裁判效率,快审快结。如果是复杂的、疑难的案件,就要细说,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各种事实争议点、法律争议点作出回应。  作者:文水县人民法院 孟 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