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司法先例

所谓司法先例是指法官倾向于以另一个法官已经在一个同样案件中作出裁决的方式来作为裁决案件的标准,另一个法官的做法就被称作为司法先例。

司法先例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先例被作为司法裁判正当性的一种论证形式。尽管很多法律论证依赖于它们的道德基础,但不少学者也认为,法律中最强有力的论证是基于每种形式中所作出的所有论证中最好的或最连贯的组合。或者说,司法裁判的正当性论证不仅仅是基于道德的正当或逻辑的严整,它更是来自于一种历史的、经验的证成。长久被遵循的先例,正构成历史的、经验的正当性理由,从而使判决具有更强大的说服力。

其次,先例原则也帮助法官在不断试错中积累经验,锻炼司法理性。与其他国家机关一样,司法机关的工作也得益于尝试和错误得益于经验与反思,遵循适当的司法先例,就可以有效防止法院出现错误,帮助法官积累司法经验。

再次,遵循先例维护了法官的尊严以及司法的权威。现实中,司法之所以拥有不容辩驳的权威就在于其稳定性、可预测性,朝令夕改是对司法权威、公信的最大损害。如果以往的判决被任意推翻,法律的全部信仰就会遭到破坏。对法官而言,遵循先例进行裁判,也维护了法官整体的尊严,如果一个法官蔑视其前任所作的判决,他的继任者就可能用同样的方式来对待他,正如大法官斯通充满睿智的话语:“想让自己硬币保值的大法官就不能让他前任的硬币贬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