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概况是什么?

南朝在封建法制建设上甚少建树,而北朝各国都比较注意封建法律的修订,其中北魏律和北齐律影响最大。

公元386年,鲜卑拓跋氏建立北魏政权。为了巩固自己的地位,推行封建化的政策,其中包括学习汉族地主阶级实行封建法治的经验,以改变其“言语约束,刻契记事,无囹圄考讯之法,诸犯罪者,皆临时决遣”的落后状况,这是北魏统治者重视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因。北魏律几经修改,至孝文帝太和年间形成最后的规模。北魏律***二十篇,篇目可考有十五篇: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厩牧、擅兴、贼律、盗律、斗律、系讯、诈伪、杂律、捕广、断狱。先后参加魏律编撰工作的汉律学家多达数十人,其中许多是当时著名的儒学大师。北魏律的制定除吸收魏晋律的长处外最突出的就是进一步“纳扎人法”,把更多的儒家规范纳入法典之中,使得北魏律在儒家化过程中更进了一步。

公元550年,北齐建立。武帝河清三年(公元564年)完成了《北齐律》的制定,这是一部在中国封建法制史上占有突出地位的封建法典,北齐律***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其实际主持者是擅长律学的渤海封氏,并有数十名儒生的参议,经过长达十五年的精心研讨,才制成北齐律。这项规模宏大的立法活动,不仅全面总结了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经验,而且富于创新精神,撰律者“校正古今,所增损十有八九”。北齐律的篇且是:名例、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原牧、杂律。

北齐律基本上确定了中国后世封建法典的体例与规模。一方面,北齐律把晋律,北魏律中的刑名、法例二篇合为名用律一篇,仍置于律首,作为“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较举上下纲领”的统率全律的总则,正式确立了名例律作为封建法典总则与核心的地位。自此以后至明清各朝法典相沿不改。另一方面,北齐律的十二篇,虽经后世各朝稍加损益,但基本上保留了名例律统率十一篇分则的结构。

北齐律还首创“重罪十条”,隋、唐律在此基础上正式形成“十恶”制度,成为中国封建法典中最重要的核心内容。另外,北齐律中奠定了封建制刑罚体系的基础,即杖、鞭、徒、流、死,在此基础上隋唐律正式形成了答、杖、徒、流、死的封建制五刑。

北齐律为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与完善作了突出贡献,它吸收了前朝立法和司法的成功经验,具有“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显著特点,是隋唐两代成熟完善的封建法律的直接蓝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