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前分工合作协议的性质与效力

为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制造与安装单位等各方往往会在投标之前,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对项目中标后各自的分工进行约定。但是当实际中标后,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未能和约定的合作单位签订相应的合同,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对合作单位造成可期待利益损失,这时标前合作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合作单位能否通过合作协议进行索赔,这都是我们在实际进行工程管理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首先从合同性质上来说,在标前签订合作协议,性质为预约合同,鉴于我国法律对预约合同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可自由约定,但注意在约定过程中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尤其是会被认定为转包的,需要特别注意,一旦约定存在法律不允许部分,该部分约定无效。

其次,从合同效力上来说,只要合作协议不存在法律不允许的情况,那么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如果一方未完成协议内容,另一方是可以索赔的。

为了尽量规避这种风险,当招标文件允许联合体投标的,最好是各单位组成联合体***同投标,而非一家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标前合作协议然后单独投标。

而当招标文件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工程总承包商在订立标前协议的时候,需要尽量避免在协议书中对可能出现的履行不能行为作出违约赔偿承诺,还要注意在协议中约定风险分担条款,明确“若本协议内容与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相违背的,应以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