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竞合犯的例子

1、想象竞合犯是说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罪数形态。

举例:

(1)为了杀死自己的仇人而向仇人所在的办公室投掷炸弹,将办公室其他人员炸伤,这一个行为既触犯故意杀人罪,又触犯爆炸罪。

(2)为钱偷井盖,结果有人跌落至死

2、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举例:

(1)中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

(2)生产有毒食物致死

3、结合犯,是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举例:

日本刑法第236条和第177条分别规定了强盗罪和强奸罪,而该法第241条又将这两个犯罪合并另立为一个新罪-强盗强奸罪

4、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举例:

(1)甲和村长有仇,在一个月之内先后杀死了村长的妻子、儿子和儿媳,则甲就为连续犯。

(2)行为人第一天将张某拘禁于甲地,第二天转移拘禁于乙地,第三天再转移到丙地。尽管拘禁地一再更换,但非法拘禁行为并未间断,且作用对象始终是张某,所以实质上只存在一个非法拘禁行为。

5、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被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情况。

举例:

(1)盗窃枪支后私藏在家----私藏枪支是罪,盗窃枪支也是罪,私藏枪支的行为被盗窃枪支的行为所吸收,仅成立盗窃枪支罪。

(2)伪造增值税发票后又伪造配套的印章

扩展资料:

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

吸收犯由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构成,且触犯不同种罪名。牵

连犯也是由数个独立犯罪构成,触犯不同种罪名,但牵连犯的原因行为(即最初的犯意)引起了手段行为或造成了结果行为。

牵连犯的例子,比如为了诈骗而制造国家公文,盗取他人财物时发现有枪支进而非法持有。可以看出的是,吸收犯的数行为之间联系更加紧密,而牵连犯与吸收犯最大的区别在于,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不具有必然性。

达成诈骗的目的并不一定要以伪造公文为手段,盗取他人财物也不是必然就能得到枪支。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于表现上有着极大的相似性,两者的行为人都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都触犯了数个法条,且最终都按一罪处罚,适用一个法条(虽然适用原则各有不同),特别是当法条竞合犯各罪之间为交叉重合关系时更令人难以理解。

然而二者毕竟有着根本的区别: 法条竞合犯是指某种行为同时符合数个具有重合关系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其

特征在于:

1、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

2、犯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具有重合关系

3、由一个犯罪构成可以恰当、全面地评价犯罪行为。

参考资料:

刑法——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