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孤儿的条件和标准
收养孤儿的条件和标准: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有配偶者领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同收养;
6、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一、领养孤儿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下:
1、收养申请书写清收养人的基本情况被收养人的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及其他有关内容;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张;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并加盖单位行政章;
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
5、县级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
6、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三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二、送养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下:
1、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2、送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3、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4、指定医院出具的被收养人身体检查证明;
5、孤儿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6、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总之,收养孤儿需要收养人符合子女人数最多一名、有抚养教育孤儿的能力、没有患有禁止抚养孩子的疾病等条件,在办理收养手续时,需要收养人准备好收养申请书和其他收养登记需要的证明材料递交给收养登记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