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罪责刑相适应”与“罪刑相适应”究竟哪一个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是正确的,但也有提“罪行相适应”的。例如张明楷教授的1999年的《刑法格言的展开》,包括“刑罚一方面要与罪行相适应,另一方面要与刑事责任相适应”。举个例子,自首与立功,可以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减轻,因而刑事责任程度有所减轻,但并不能说明罪行本身也得到了减轻。因此,刑罚一方面与犯罪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的轻重相适应,另一方面要与犯罪人前后所表现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