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简介?
1991年制定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的、综合的专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基本法律。这部法律第一次把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进行了系统的、科学的法律规范,不但体现了我国已批准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的原则, 而且该法所调整的是社会各方面同未成人健康成长的关系。《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宗旨,即本法第1条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这一宗旨,实际上也是该法所承担的根本任务和要实现的根本目标。这一宗旨,需要由不同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并保证其实现。
《未成年人保护法》***7章,56条。 第1章为总则,即立法宗旨、未成年人的概念、保护工作遵循的原则、教育保护的主要内容、履行法律义务的主体等;第2 章为“家庭保护”规定家庭保护的内容、方式和方法;第3章为“学校保护”,规了学校当局(中小学、动儿国)及教师保护的责任和义务;第4章为“社会保护”,涉及面较广;第5章为“司法保护”,规定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法院)、未成年犯教养机构对处置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原则、方式以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民事权利的保护;第6章为“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本法应负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的责任;第7章为“附则”规定中央和地方可依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或实施细则,以及本法的有效日期。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最大特点是,仅全面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生命权、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且根据本法确定的“保护对象”又明确规定了“保护主体”。既明确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的保护责任,又具体规定了各保护未成年人的组织和个人的义务和责任。如第5条第2款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同责任”。从中可以看出,保护主体具有最广泛性的特点。除本条款外,在其后各章的具体条文中,不仅规定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有关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民政、劳动、卫生、工商管理机关的保护责任,而且规定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矫正机关的职责,同时还规定了妇联、工会、***青团、青联、学联、少先队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的保护职 责。不仅规定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成年人较为集中的教育单位保护职责,而且规定了企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的保护职责。不仅规定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对未成年人优惠开放的职责,而且规定了营业性舞厅、电子游艺厅等不适宜于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对未成年人负有的保护职责。不仅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保护职责,而且规定了教职员、司法工作人员、作家、科学学、艺术家及其他成年公民应履行的义务和职责。
(以上内容摘自国务院儿童工作委员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