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等级分级标准
火灾事故等级分级标准是:
1、轻微事故,死亡0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0元,上报县级,企业处理。
2、一般火灾: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直接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下,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3、重大火灾;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死亡、重伤十人以上;受灾三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4、特大火灾: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二十人以上;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受灾五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火灾统计范围。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
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
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法律依据: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第六条
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等级划分为三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二十人以上;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受灾五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死亡、重伤十人以上;受灾三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三)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第五条
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
(二)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
(三)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四)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