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原被告都有辩论权吗?如何行使该项权利呢?

辩论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和行政诉讼各方当事人重要的诉讼权利。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由此可知,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都有辩论权。特别应当指出的是以“民告官”为主的诉讼案件,法律赋予当事人,特别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来说,较之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辩论权,更是意义重大。

对于如何行使该项权利,当事人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陈述主张和意见,互相反驳,进一步辨明真伪和是非。在辩论的内容方面,当事人有权就行政的实体法问题、程序法问题、诉讼程序问题进行辩论。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辩论。当事人有权在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中进行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