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条约保留只适用于开放式多边
选3
保留要在保留国与同意国之间生效,一般只要同意国自己保留接受就行了。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十条规定:接受及反对保留
一、凡为条约明示准许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但条约规定须如此办理者,不在此限。
二、倘自谈判国之有限数目及条约之目的与宗旨,可见在全体当事国间适用全部条约为每一当事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必要条件时,保留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
三、倘条约为国际组织之组织约章,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须经该组织主管机关接受。
四、凡不属以上各项所称之情形,除条约另有规定外:
(甲)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就该另一缔约国而言,保留国即成为条约之当事国,但须条约对各该国均已生效;
(乙)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则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留国间并不因此此而不生效力,但反对国确切表示相反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丙)表示一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而附以保留之行为,一俟至少有另一缔约国接受保留,即发生效力。
五、就适用第二项与第四项而言,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倘一国在接获关于保留之通知后十二个月期间届满时或至其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日为止,两者中以较后之日期为准,迄未对保留提出反对此项保留即视为业经该国接受。
第二十一条规定:保留及对保留提出之反对之法律效果
一、依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及第问二十三条对另一当事国成立之保留:
(甲)对保留国而言,其与该另一当事国之关系上照保留之范围修改保留所关涉及条约规定;及
(乙)对该另一当事国而言,其与保留国之关系上照同一范围修改此等规定。
二、此项保留在条约其他当事国相互间不修改条约之规定。
三、倘反对保保留之国家未反对条约在其本国与保留国间生效,此项保留所关涉之规定在保留之范围内该两国间不适用之。
怪难懂的是吧,条约为了语法严密,一般不会用平常的表达。我来解释一下 :首先如果条约自己规定准许保留,那么无须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保留就生效,但如果条约规定允许保留的同时也规定了保留要经其他缔约国同意的,按照规定。其次,如果谈判缔约的国家数目有限,理应达成一致,或者根据条约的宗旨,只有各当事国对条约毫无保留的接受,条约才能实现它应有的作用,各当事国才能同意承受条约的拘束,这时保留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
然后,如果条约没有对保留作出规定,就是既没准,又没不准,只要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即发生效力,而对该国而言,保留国就成为条约的当事国,但前提是条约对各缔约国均已生效,两国之间对该条约的适用,依照保留所涉及的范围,修改有关条约规定,再适用修改后的规定。
对于反对国而言,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在两国之间不适用。但如果反对国因为保留国作出的保留而反对条约在本国与保留国间生效,则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留国之间不生效,即不予适用。
至于其他当事国,与保留国相互间不修改条约的规定,即适用条约原文。
总结以上可得出规律,保留在两国之间是否生效,除非是学需要全体缔约国同意的特殊情况,只看两国之间的表示,与他国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