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海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金华海案件二审裁定于2009年4月24日做出,裁定结果如下: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9)滨中刑二终字第11号
原审被告单位青岛金华海生物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王万泉、郭智先不服,以“被告单位青岛金华海生物有限公司与本案被告人何兴奇签有《协议书》双方是普通的购销关系,被告单位及王万泉、郭智先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判认定被告单位涉案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认定本案经营模式是传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为由提出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惠民县人民法院(2008)惠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惠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