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14条内容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智力发育不成熟或者精神存在障碍,不能认清自己的行为后果。如果让其实施行为,则可能既不利于行为人自身利益的保护,也会损害他人的利益。因此,这种情况下的民事主体实施行为的范围受到限制,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所有法律行为,一律无效。不论该行为是否为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究其原因,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下,意思表示发生效力的前提在于意思自治,而实现自治的重要前提就是有自治能力,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毫无自治能力,故其所实施的一切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效力,在比较法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编,在民法典中起统领作用,基本涵盖了所有的民事活动的一般规定。如果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日常生活交易中以价额不高的资金缔结并完全履行了买卖合同,而且并未对该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巨大威胁,应视为该法律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