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预售许可证售房的相关法律问题
网民建议,在开发商无证售房且房价大涨的情况下,能否考虑判决开发商对业主作出一定数额的赔偿。最高法院对此作出以下回应:
网民所反映的问题主要涉及人民法院在审理开发商无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的损害赔偿时的裁判标准不统一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房款和利息,并且支付一倍的预付款赔偿;二是由人民法院在购房人也有过错的情况下,不支持赔偿的请求。网民建议,在开发商无证售房且房价大涨的情况下,能否考虑判决开发商对业主作出一定数额的赔偿。
针对网民所反映的裁判标准不统一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具体表现在:
其一、关于实践中开发商没有获得预售许可证实即出售商品房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疑问的解说》第二条的规则,该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开发商现已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实的,可以确定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其二、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被确定无效以后,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则,合同无效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处理争议办法的条款的效能。因而,假如该预售商品房合同有关于处理争议的约好,则人民法院应尊敬该当事人约好的效能,将该约好作为处理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依据。在合同无效且合同中并无有关处理争议办法的状况下,应进一步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则,因该合同获得的产业,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许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与此同时,有差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而所遭到的丢失,两边都有差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职责。
其三、为了进一步处理实践中怎么处理无证预售商品房合同无效后的补偿丢失疑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疑问的解说》第九条规则,在开发商成心隐秘没有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实的现实或许供给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实的状况下,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现已付出的购房款及利息,并应承当不超越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补偿职责,即规则了关于开发商诈骗做法的惩罚性补偿。至于开发商没有诈骗或许成心隐秘的状况,则应依据上述合同法的规则,进行法令适用,因而,假如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开发商与购房人关于合同无效均有差错,则应依据两边的差错程度,判定各自承当相应的职责,这是适用合同法的成果。
对于网民所说的裁判标准不统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实践中综合上述法律、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三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统一裁判标准。
至于网民建议,在开发商无证售房且房价大涨的情况下,能否考虑判决开发商对业主作出一定数额的赔偿,鉴于此问题属于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加以处理。换言之,网民的建议已经在我国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有所规定,故网民的建议其实只是法律适用层面的问题,而非立法或者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