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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检邢诉字(2017)第*号
被告人:邹舟,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北碚区福特4S店员工,住北碚区*****,*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批准逮捕,现关押于北碚区看守所。
被害人:刘飞,,男,*岁,住北碚区*****。本案有北碚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舟涉嫌诈职务侵占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刘飞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邹舟,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王*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1日,被害人刘飞到北碚区福特4S店看车,并交纳定金1000元。6月28日,北碚福特4S店员工邹舟,本案被告人通知刘飞,由于北碚店缺车,可到渝北区新牌坊福特4S店提车。6月29日上午,被告人邹舟带刘飞到新牌坊福特4S店提车,购车款及按揭手续均在新牌坊福特4S店办理。由于系按揭购车,刘飞向新牌坊福特4S店交纳了5000元保证金。新牌坊福特4S店承诺,如在7月15日前上户,凭保证金收据和上户登记证书即可退还该5000元保证金。6月29日下午,邹舟主动要求为原告代办购置税、路桥费和车辆上户手续,并要求原告先转账两万元整。出于对北碚福特4S店的信任,刘飞于6月29日下午14:43通过支付宝(账号136XXXX5236)转账给邹舟支付宝(183XXXX1919)两万元,并在转账说明备注用于购置税、路桥和上户。邹舟同时向刘飞出具了收条。直至7月15日,邹舟未办妥前述手续。刘飞给邹舟打电话问询,但其电话一直关机。刘飞又联系北碚福特4S店。北碚福特4S店告知已于7月10日开除邹舟,且目前也无法联系到她。
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271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张**
任**
年 月 日
附:证据目录1份
证人名单1份
扣押物品清单一份
量刑建议书一份
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和解协议书
甲方:任*,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北碚区*****,联系电话:**********,系邹舟之夫
乙方:刘飞,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北碚区*****,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关于邹舟涉嫌职务侵占罪,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因邹舟被关押于北碚区看守所,现邹舟的丈夫任*愿意代表邹舟一次补偿乙方6万元人民币;
2、乙方放弃对邹舟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并且自愿出具刑事谅解书,不在追究其法律责任,请求法院可以对邹舟从轻处罚。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若因本协议产生纠纷,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字纳印): 乙方(签字纳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