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的区别

强制执行力和法律效力区别如下:

1、决定主体并且执行主体不同:前者只有法院作出,后者既有法院又有行政机关作出;

2、执行依据不同:前者包括法院的裁判文书、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后者则包括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以及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决定书、命令书等;

3、授权法律不同:前者是民事诉讼法,后者是行政诉讼法;

4、目的结果不同:前者目的是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者目的是强制义务人履行行政法中所规定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

5、执行对象不同:前者的执行对象多为财产权,后者的执行对象既有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

6、申请主体不同:前者多为民法中的债权人,后者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也可以不申请就执行;

7、可否和解不同:前者在强制执行中可以和解,后者在强制执行中一般不得和解;

8、可否救济不同:前者多为终审判决的执行,一般不会有救济渠道,后者在强制执行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条件有:

1、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2、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综上所述,法律效力指正常执行法律效力,强执执行力指抗拒裁决者使行强制执行力度。法律约束是指依照国家制定的经济法规的法律效力,对企业经济行为产生的制约机能。它是企业约束机制的一种重要手段。强制执行力,简称“执行力”。确定的给付判决所具有的通过动用国家权力予以强制实现其给付内容的效力。确定的给付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义务人应当自觉履行,否则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强制其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