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标的是要还的钱吗
是指需要被执行人履行或实现的法律义务,而不仅仅是要还的钱。
一、执行标的的含义与范围
执行标的是执行程序中一个核心概念,它指的是在执行依据(如判决书、裁定书等)中所明确的,被执行人应当完成的具体事项。这些事项可以是金钱的给付,比如赔偿款、借款等;也可以是物品的交付,如返还被扣押的财产;还可以是某种行为的履行,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因此,执行标的不局限于金钱给付,而是涵盖了各种法律义务。
二、执行标的与金钱给付的关系
虽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金钱给付是一种常见的执行标的,但执行标的并不等同于金钱。金钱给付只是执行标的一种形式,当执行依据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一定金额时,执行标的即为该笔金钱。然而,当执行依据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其他非金钱义务时,执行标的就不再是金钱。
三、执行标的的确定与实现
执行标的的确定依赖于执行依据的内容。法院在作出执行依据时,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明确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执行依据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机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执行标的的实现。
四、执行标的的变更与调整
在执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无法履行或履行困难的情况。此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或调整执行标的。法院在审查后,如果认为变更或调整执行标的是合理的,可以作出相应的裁定。
综上所述:
执行标的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根据执行依据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须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内容。它不仅仅局限于金钱给付,还包括物品交付、行为履行等多种形式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执行依据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以确保执行标的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