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的订金与定金的区别

定金和订金在法律性质、功能、法律后果、数额限制以及适用范围上都有所不同。

合同中的订金与定金存在几个关键区别:

性质不同:定金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而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其目的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订金则通常被视为一种习惯性用语,并不是法律概念。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一部分,其交付是履行合同的行为之一。

功能不同:定金具有担保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的功能,通过“定金罚则”对债的成立和债的履行提供担保。订金则仅具有预付款性质,不具有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支持。

法律后果不同:根据民法典规定,定金交付后,如给付方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违约,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只有在债务履行后,才能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订金的法律后果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如果给付方违约,订金可以收回;收受方违约,也只能退回原订金,而不是双倍返还。

数额限制不同: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订金的数额则没有法律限制,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商定。

适用范围不同: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订金则多见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

定金与订金哪个能退,哪个不能退

定金不能退,订金可以退。定金的性质是违约定金受定金罚则的约束,即交付定金方违约,收受方可以主张不退还定金;如果收受方违约,交付方可以主张两倍返还定金。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是单方的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可能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订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我们说适用定金罚则,这里是指的定金,而不是订金。也就是说订金并不是法律中的术语,一般当事人做出订金约定,这都是基于双方的合意,在法律上面并无相关的规定,因此定金条款不具有强制性。但是定金就不同了,虽然也是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但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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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